刑訴 起訴效力 - 考試

Carolina Franco avatar
By Carolina Franco
at 2017-03-21T17:28

Table of Contents

好像沒人真正回答到原po的問題。起訴不可分跟既判力擴張根本兩回事,硬要說有關聯,
那就是都與一行為、單一案件有關。

判決確定「前」,依起訴不可分,一部有罪,他部無罪,他部當然可以另訴。

但判決確定「後」呢?之前他部無罪,判決確定前起訴當然ok!已如前述。但如果一直未
起訴,然後拖到一部有罪判決確定,那就是既判力擴張的問題,他部已因一行為、單一案
件受既判力擴張而確定,此時,他部自然不可再於「判決確定後另訴」。



※ 引述《Grillfish (烤魚)》之銘言:
: 首先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則是
: 有罪與有罪之間才有不可分的關係,這個概念要時時放在心裡
: 有罪與無罪(免訴、不受理)之間並無不可分關係
: ※ 引述《SCDAN (ㄎㄎ)》之銘言:
: : 標題: [問題] 刑訴 起訴效力
: : 時間: Mon Mar 20 20:35:13 2017
: : 看林俊益大法官的書,看到一段有點不明白
: : 在最新版下冊第161頁
: : 關於起訴效力
: : 檢察官僅就一部事實起訴
: : 法院認係一罪
: : 起訴部分有罪 未起訴部分無罪不受理免訴
: : 其起訴效力不及於未經起訴部分 法院不得審理
: 因為有罪與無罪之間並無不可分關係
: 所以在上面的例子中,未經起訴的部分因為無罪,故與有罪部分無不可分關係
: 因此不在起訴範圍內,法院如果下無罪判決,反而是訴外裁判
: : 檢察官仍得另行起訴
: : 其中關於檢察官可以另行起訴有點疑問
: : 如果是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 不是應該有既判力擴張效果
: : 在一行為一罪或是一行為數罪下 應該未起訴都受既判力所及
: : 此時檢察官應該不能起訴才對啊
: : 請問我是不是哪點想錯了
: : 麻煩指點一下
: 理由如上
: : 謝謝
: : http://i.imgur.com/3xv60Nq.jpg
: : http://i.imgur.com/TEH23au.jpg
: : http://i.imgur.com/Q8M8o22.jpg
: : --
: : 推 james830212: 37特覆3722判例 需要二者皆有罪加上二者為一罪 才有 03/20 2
0:
: : → james830212: 起訴效力及於全部 不得另行起訴 03/2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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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james830212: 二者皆有罪或二者為一罪則無267適用 檢察官得另行起 03/2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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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james830212: 訴 03/20 2
0:
: : → james830212: 小弟的了解是這樣 有錯請指正 03/2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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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miles1019: 建議再看一下P160的第11行到第13行 03/2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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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SCDAN: 這邊都對 但是 得另行起訴 跟既判力擴張 有點矛盾 03/2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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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title2002: 起訴客觀不可分 一部起訴 未起訴部分 視為起訴 若它部 03/2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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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title2002: 法院認為無罪 免訴 不受理 起訴效力不及它部 03/2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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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ppingin: 你把起訴不可分與既判力擴張弄混了,建議分別去看清楚定 03/2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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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ppingin: 義與要件。 03/2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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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SCDAN: 是真的搞混了 03/2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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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SCDAN: 假設甲一行為傷害乙跟丙 檢察官只起訴傷害乙的部分 後來 03/2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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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SCDAN: 法院認為是一罪 但是認為傷害乙有罪 丙部分無罪 此時沒有 03/2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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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SCDAN: 起訴不可分 照書上意思 檢察官可對丙部分另行起訴 可是在 03/2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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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SCDAN: 既判力上 這個是裁判上一罪 不是應該有既判力擴張 而認為 03/2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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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SCDAN: 丙部分受既判力所及 因此檢察官不得再起訴 03/2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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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SCDAN: 我是不是哪邊理解錯了 03/20 2
1:
: 在你舉的例子中,丙部分無罪,而且又不在檢察官起訴的部分事實裡
: 基於有罪與有罪之間才有不可分關係之理由
: 丙部分與乙部分並無不可分關係,不在起訴範圍內
: 因此法院判決效力不及於丙部分(未經起訴,亦無不可分關係)
: 檢察官自然可以就丙部分再行起訴
: : 推 graceok: 我的理解是 268條 所以起訴的範圍會等於審判(既判力) 03/20 2
2:
: : → graceok: 的範圍 所以以你的例子 法院認定對丙的部分無罪之後 03/2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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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graceok: 不生起訴不可分 這時法院既判力的範圍就只能限定在檢 03/2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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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graceok: 察官所起訴的部分 也就是甲對乙的部分 希望沒有錯@@ 03/2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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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louis123321: 一行為數罪 一部有罪一部無罪,無罪的部分也不能再 03/2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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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louis123321: 追訴審判的原因是 該物理上的一行為僅能受一次裁判吧 03/2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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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SCDAN: 可是林師卻說可以另行起訴 03/2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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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SCDAN: 所以有點搞混 03/2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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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考試

All Comments

Yuri avatar
By Yuri
at 2017-03-25T18:05
請教原po一個問題,以判決是否確定作為認定案件繫屬於法
院範圍(判決確定前)和既判力範圍(判決確定後)差別待遇的
合理化基礎是什麼?
Yuri avatar
By Yuri
at 2017-03-30T09:59
感謝回答
Kyle avatar
By Kyle
at 2017-03-30T19:35
通常在一行為數罪裡一部分判有罪會在主文內,但若有一
部分無罪,反而不會在主文裡,而會在理由欄裡註明不另
為無罪的諭知
Tracy avatar
By Tracy
at 2017-04-02T22:34
另外這在一行為數罪或方法結果關係的數罪上,在不得上訴
第三審案件中是可以例外上訴第三審的
Joseph avatar
By Joseph
at 2017-04-05T20:41
這就是審判不可分的概念,其實也不用想的太複雜,大概就
是想像檢察官起訴的是犯罪事實,這個事實該適用什麼法
條,是一行為數罪還是數行為一罪(例如加重結果犯),只
要最後只有判一條罪,就是起訴不可分、審判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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