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276定義 - 普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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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93 年台上字第 5185 號判決,
預料證人不能於審判期日到場之原因,須有一定之客觀事實,可認其於審判期日不能到場並不違背證人義務,例如因疾病即將住院手術治療,或行將出國,短期內無法國,或路途遙遠,因故交通恐將阻絕,或其他特殊事故,於審判期日到場確有困難者,方足當之。

所以只要有理由且合理,就可認為是原因?

那請問可能奉派出國受訓或預產期在那附近,是否也可以當作理由?

101普考法廉有題是證人可能奉派出國,擬答是認為非正當理由,但參考判決,不是算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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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Donna avatarDonna2021-07-03
基本上276在操作上應該就是以判例明文所列的四個情況為主
,我印象中出國的話好像要在國外好幾年才算,不過這條在司
律應該出在選擇居多吧?(其他不清楚),實例題的話我覺得
就是看個案,判例上來看,課予證人到場陳述義務性感覺很高
,我覺得還是可以盡量寫偏向不符合276比較好,但最重要還
是要看答題方向來些(看寫哪邊可以寫比較多)
Mason avatarMason2021-07-04
一定客觀事實=/=可能,例外從嚴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21-07-07
意思就是證人審判期日不能來要有具體可說服法庭的根
基不能只是說說而已
Mason avatarMason2021-07-10
這種實例題就看你怎麼發揮阿,符合法規範意旨下的答
案都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