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對於刑訴93條即時訊問有點搞不太清楚,想向各位請教
按刑訴93條前兩項的規定:
I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應即時訊問。
II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
四小時內,敘明羈押之理由,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
照我自己的理解
例如現行犯遭到警察逮捕,此時警察應立即解送檢察官(參照刑訴92條第2項)
而後檢察官須即時訊問被告,再依情況決定是否向法院聲請羈押
又實務上參照最高法院101年台上2165號判決意旨
即時訊問不能為犯罪事實的本案訊問
但是看到有些題目,警察將現行犯逮捕後並沒有立刻解送檢察官
反而是將被告留在警局直接進行偵訊(如文末的102年3等移民行政考題)
我自己看書上或網路上的擬答似乎都沒有提到這個部分
因此想請問此種「警察詢問」與93條的「即時訊問」是何種關係、不會有衝突嗎?
(我自己的理解是24小時內只能送到檢察官那即時進行「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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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日午後,某汽車旅館慶生派對中因吵鬧、滋事,經員工報警處理,查獲甲攜帶毒品
,旋即遭到逮捕帶回警局。同日17時許,警察查證相關資料後進行權利告知,甲表示選任
辯護人且委任之律師已到場。惟警察遲至午夜12時許仍未開始詢問,辯護人不耐久候先行
離開警局。稍後,凌晨2時許警察始行偵訊,甲亦出於自願供述犯罪,完成本案自白筆錄
制作。
試問警察應依如何之相關法律規範進行偵訊?(10分)
以及本項自白筆錄之證據能力如何評價?(15分)
--
按刑訴93條前兩項的規定:
I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應即時訊問。
II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
四小時內,敘明羈押之理由,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
照我自己的理解
例如現行犯遭到警察逮捕,此時警察應立即解送檢察官(參照刑訴92條第2項)
而後檢察官須即時訊問被告,再依情況決定是否向法院聲請羈押
又實務上參照最高法院101年台上2165號判決意旨
即時訊問不能為犯罪事實的本案訊問
但是看到有些題目,警察將現行犯逮捕後並沒有立刻解送檢察官
反而是將被告留在警局直接進行偵訊(如文末的102年3等移民行政考題)
我自己看書上或網路上的擬答似乎都沒有提到這個部分
因此想請問此種「警察詢問」與93條的「即時訊問」是何種關係、不會有衝突嗎?
(我自己的理解是24小時內只能送到檢察官那即時進行「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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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日午後,某汽車旅館慶生派對中因吵鬧、滋事,經員工報警處理,查獲甲攜帶毒品
,旋即遭到逮捕帶回警局。同日17時許,警察查證相關資料後進行權利告知,甲表示選任
辯護人且委任之律師已到場。惟警察遲至午夜12時許仍未開始詢問,辯護人不耐久候先行
離開警局。稍後,凌晨2時許警察始行偵訊,甲亦出於自願供述犯罪,完成本案自白筆錄
制作。
試問警察應依如何之相關法律規範進行偵訊?(10分)
以及本項自白筆錄之證據能力如何評價?(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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