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新修法關於羈押的疑問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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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的93條5項但書,有事實足認...

可以請求法院以適當方式限制或禁止被告及辯護人獲知。

再加上修正的101條3項,禁止獲知的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依據。

不就讓可能原有湮滅,偽造證據或勾串證人的被告,因為無法獲知此類證據,然後法院無
法因此作為羈押理由審查,反而無法羈押此類被告嗎?但是此類被告依照原有101條文,
不就是為何要羈押原因嗎?

到底要怎麼要看修正的這幾條條文,怎麼適用?

(不曉得有沒有人聽的懂我的問題....)

請教各位前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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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17-07-29
你仔細看93條給被告與辯護人閱覽的時間有多少,閱覽完馬
上就進行羈押訊問了,就算要串供滅證也很難在這麼閱覽期
間達成。
所以新法的方向是,檢察官要聲請羈押就要拿出一定能獲得
羈押原因和必要性的足夠證據,能使法院作成羈押裁定,但
是一旦無法羈押,那就要冒著具保後被告跑去串供滅證的風
Brianna avatarBrianna2017-08-01
險,等於一方面課與檢方羈押審查的舉證責任,另一方面保
障被告和辯護人羈押審查的閱覽權。
Eden avatarEden2017-08-06
武器平等原則,檢不給被告看的,就不能拿來押人
Freda avatarFreda2017-08-08
喔喔喔了解,不過是不是因為正當法律程序而來的呢?記得
737理由書說,羈押不是審判,跟武器平等沒有關聯(?
Hazel avatarHazel2017-08-13
我後來的理解是,如果禁止的話,就完全不得羈押了。限
制的話,閱卷時間少所以很難,故法院還是可以審查。而
兩者都課予檢察官到庭義務這樣(?
Belly avatarBelly2017-08-15
簡單的說就是立法者較偏向保護被告的卷證資訊獲知權
Dinah avatarDinah2017-08-18
只要向被告及辯護人告知限制部分的梗概,法院仍然可以
以之作為羈押的依據,立法理由要看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