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269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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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非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刑事訴訟法第269條規定

檢察官可以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

學說上認為本條所指的不起訴包含252~254條之事由

並不含255條的其他法定事由

我想問為什麼不包含??

為什麼不能屬於269條所稱的"應不起訴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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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den avatarEden2014-05-31
255一項其他事由,是例如告訴撤回後又告訴,只能作不
Linda avatarLinda2014-06-04
起訴處分,所以沒有裁量「應不起訴適當」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