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修法 交付審判轉型為准許提起自訴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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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和草案有差嗎?

有差

兩者的差別就像明金城 和金城武一樣


想像一下你是公訴檢察官

在一般偵查檢察官起訴的案件中

如果你心證是不起訴

即時無法說服自己

為了檢察一體原則

你還是會

盡力幫偵查檢察官維持他起訴的成果

如果實在不懂偵查檢察官如何獲得起訴

的心證

還可以去跟他討論 舉證的重點在那

當法官問為何會認為被告有罪之類的問題

不知道如何回答時 還能回答

”回去跟偵查檢察官討論後再行陳報”

讓偵查檢察官來救援


不過碰上交付審判案件

在現行法下

經過了兩個審級的檢察官都不起訴

你有很高機率心證也是不起訴

而且這不是檢察官起訴的

所以沒有維護檢察一體的問題

也不會去找交付審判的法官討論

當法官問

”檢察官 為什麼認為這樣的證據可以證明被告

有罪 ”之類的問題

大概只能回答

”阿我也不知道 去問你學長啊”

之後當個人形立牌

把 沒有意見 沒有意見 請依法判決

掛在嘴邊



草案就是要改變現行交付審判的不合理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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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Ida avatarIda2021-03-29
感謝冬雨大神直白解析新舊差異
Mia avatarMia2021-04-01
可是交付審判還是有成功的 機率極低就是了
Jacob avatarJacob2021-04-05
清晰易懂
Brianna avatarBrianna2021-04-10
也還好吧,現在看到有聲請交付審判的告訴人絕大部分
自己有委任律師,不然一般不懂刑訴的告訴人哪會知道可以
Megan avatarMegan2021-04-14
交付審判XD 會弄到交付審判就是不起訴-再議-駁回都跑過
了要跟對方鬥到底的自然不惜成本會委任律師,所以這種
Kyle avatarKyle2021-04-17
修法其實對現況的改變也不大,頂多就是公訴檢察官手上
案子少一件而已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21-04-20
聲請交付審判時已經是強制律師代理
Ursula avatarUrsula2021-04-25
公訴檢察官地位是原告 告訴代理人還是告訴代理人 在
審判庭時能做的事情 發言份量差很多。真的要耗的話
大多一開始就直接走自訴了
Ophelia avatarOphelia2021-04-26
是,所以剛也是有想到說這大概是一個能讓律師主導訴訟
Bethany avatarBethany2021-04-30
流程的修法,是否意味著刑訴又往當事人進行主義偏了一點
Eartha avatarEartha2021-05-04
一開始就走自訴對告訴人比較不利呀,有國家機器免費徵信
除非對檢方極度不信任否則大概少有人會直接走自訴吧
Tracy avatarTracy2021-05-06
不是說要不惜成本鬥到底了 所以我說這種情況的人 一
開始可能就找律師自訴了
Olivia avatarOlivia2021-05-06
你提出一個不惜成本的假設來說明交付審判草案和 現行
法差別不大 我就用同樣不惜成本的假設 認為可能直接
自訴了 根本不會用交付審判 來反駁 明白我的論證了嗎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21-05-08
瞭解你意思,但不惜成本也不等於會放著可使用的資源不用
Valerie avatarValerie2021-05-11
不惜成本也是可以雙邊進行,先公訴再交付審判,沒有那種
Bennie avatarBennie2021-05-12
一個不惜成本的人就一定會放棄公訴資源的必然性吧。
Callum avatarCallum2021-05-16
你可以說一開始就走自訴的人是不惜成本,但不等於一個想
不惜成本的人就一定只會選擇走自訴,這是我說的邏輯關係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21-05-18
不過我想這個修法的重點應該還是在告訴人(及訴代)能否
Jacob avatarJacob2021-05-22
取代公訴檢察官來參與程序,你說這點有差我認同。
Ula avatarUla2021-05-24
原本交付審判還讓公訴參與確實是個疊床架屋的制度。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21-05-27
你用錯成語了 疊床架屋是比喻重複累贅 但是現行法下
交付審判的原告是檢察官 告訴代理人是律師 並沒有重
複累贅的問題 現行交付審判的問題 是違反檢察一體和
控訴原則 還有讓公訴檢察官立場矛盾 國文要加強喔
Rachel avatarRachel2021-05-27
的確是重複累贅啊,都已經讓公訴立場矛盾也違反檢察一體
還有律師強制代理了,表示比較積極想要進行程序的人會是
Andy avatarAndy2021-05-31
告訴人,那還卡一個公訴在那邊不重複不累贅嗎?建議除了
國文外邏輯也要加強喔。
Hedda avatarHedda2021-06-03
另外你也不能排除 不惜成本直接提自訴的可能性 我是
要點出你論證的邏輯前提假設就是有漏洞的 並沒有什麼
不惜成本的告訴人的律師能夠取代原告的地位的 所以草
案直接讓律師成為原告就好
Wallis avatarWallis2021-06-06
我沒有排除不惜成本直接提自訴的可能性,您理解誤很大。
Anthony avatarAnthony2021-06-10
反倒是您一開始的論證,直接排除不惜成本的人還是有先走
公訴的可能性,這種假設就只是您單方面的假想而已。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21-06-12
為什麼卡一個公訴在那邊....這個你要回去看刑事訴訟
法關於審判庭的基本架構 還有控訴原則和彈劾主義 要
講的太多 就不說了
Ethan avatarEthan2021-06-14
是啊我也說了這修法對於刑訴的架構可能是有影響的。
Mary avatarMary2021-06-15
雖然你我大方向是相同 但細微的點並不一樣 能夠理解
就理解 不能理解就當我表達能力不好吧
Kristin avatarKristin2021-06-19
怎敢說表達能力不好,能討論總是有收穫,感謝指教。
Edwina avatarEdwina2021-06-21
最後補充一點 公訴檢察官 和告訴代理人除了地位不同
還有個根本的不同點 公訴檢察官還受到客觀性義務的
拘束 然而告訴代理人並沒有 所以在現行法交付審判案
件 當公訴檢察官認為被告是無罪的 他就不會按照告訴
代理人的意見去進行訴訟 這個問題 還牽扯到能不能撤
回訴訟的爭議 所以你說現在是重複累贅 我不認同 因為
在立場上兩個是不同的
Agatha avatarAgatha2021-06-21
我疑惑的點只是在於,除了學理上的地位改變外,改成視為
John avatarJohn2021-06-21
現在交付審判制度應該說 錯誤的人放到錯誤的位置
Elma avatarElma2021-06-21
提起自訴對實際上的結果會不會有直接的改變。你也提到了
Charlie avatarCharlie2021-06-26
現在公訴對於交付審判的案件態度是很消極的,這樣的話和
Wallis avatarWallis2021-06-27
直接改成自訴似乎差別不大,我指實際上而非學理上。
Harry avatarHarry2021-06-28
嗯,能不能撤回訴訟這個點的確很重要,說得好,不過雖然
學理上檢察官不受告訴人意思拘束但實務上對告訴人的意見
Quanna avatarQuanna2021-06-29
還是相當重視的。差別或許就在意見相左時的主導權在誰
Jacky avatarJacky2021-06-29
如你所說的檢察官受客觀性義務拘束而告訴人並沒有,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21-07-02
主要要看法官職權主義的程度 現行法當公訴人很消
極 如果法官也很被動 什麼都要檢察官聲請才調查 也不
會補充詰問 交付審判差不多就等於被告無罪 如果法官
很積極 告訴代理人說什麼 法官都會職權調查 也很愛
職權訊問 那就和草案提起自訴不大 所以現行法交付審
判的結果很大一部分取決公訴人的心證和法官職權程度
草案就把這兩個浮動因素除去了
Hazel avatarHazel2021-07-06
所以比較可能的狀況,出現在公訴認為被告無罪但告訴人
Eartha avatarEartha2021-07-09
一定要告到底的狀況,但這種狀況下說實話法官心證有罪的
可能性也比較不高了(畢竟公訴檢察官已經篩過一次)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21-07-10
實務上在交付審判時當公訴人和告訴代理人心證不同時
大概只有表面上很重視吧 實際上 科科 你檢察官還我
檢察官
Kelly avatarKelly2021-07-12
我講的都是實務上的情形喔
Noah avatarNoah2021-07-14
你一個人又不代表全部也不代表高檢署好嗎科科科 XD
Emma avatarEmma2021-07-18
我當然不代表實務全部 但我相信比你更了解實務
Joe avatarJoe2021-07-20
我懂你說的意思啦,但實際上法官職權主義的程度,即使
變成了自訴,法官的職權主義程度對整個程序的影響還是在
Regina avatarRegina2021-07-24
並不會因為草案把公訴改成自訴,法官職權主義程度的影響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21-07-24
就會小到對結果沒有影響。
Anthony avatarAnthony2021-07-29
而且我從來沒說過我代表實務全部 但我是從我在實務的
見聞去說明的 比沒進入實務的人應該更接近實務吧
Hazel avatarHazel2021-08-02
那個 法官職權主義 和檢察官心證 做個排列組合就知道
差別在那 等等有空補充
Iris avatarIris2021-08-07
我是覺得討論誰更懂實務實在沒什麼意義,回到制度面討論
大家都會比較有收穫。
Ingrid avatarIngrid2021-08-07
w大講到程序中 法官職權主義程度的影響這個點就很不錯啊
Kama avatarKama2021-08-10
這個點也是我之前一直有在思考的問題,願聞其詳
Liam avatarLiam2021-08-14
之前也是有觀察到職權主義實際上是具有伸縮性的這件事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21-08-17
我又沒說我不懂實務,只能說我待過院方,以我的經驗看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21-08-21
公訴,只能說從外觀看(或你說的表面上)對告訴人的意見
算是相當重視的,當然啦,你個人怎樣我是不知道。
Callum avatarCallum2021-08-23
總之討論問題還是從問題本身和脈絡為主才不致於淪為口水
Heather avatarHeather2021-08-24
另,你的結論要成立有個前提,是自訴人的積極舉證要能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21-08-29
大於或至少等於法官的職權調查,你這個結論才會成立。
Gary avatarGary2021-08-31
但法官的職權調查必然會大於告訴人的積極舉證嗎?理論上
Elvira avatarElvira2021-09-05
是不能沒錯但那只是學理。有個問題是你實際看到自訴人的
舉證程度真的有高到比職權調查更深更廣更有力的例子多嗎
Rae avatarRae2021-09-08
另,你對我的主張有誤解,我單純主張的是有罪無罪結果,
Jack avatarJack2021-09-10
在現行制度和草案應該差別不大。我從未主張法官的職權
調查程度在兩者沒有差,你有點過度延伸我的主張了。
Ursula avatarUrsula2021-09-13
我意思就只是,即使交付審判從公訴變自訴,也未必對
Kyle avatarKyle2021-09-13
1.裁定駁回率 2.檢察官依客觀性義務的無罪心證-法院心證
有影響。
Daniel avatarDaniel2021-09-15
而且假設照草案,不是裁定駁回而是裁定允許提起自訴,
George avatarGeorge2021-09-19
此時法院心證是否也已經略往被告有罪的方向傾斜了呢,
Mason avatarMason2021-09-23
而在裁定允許提起自訴的前提下,法院職權主義的程度就有
Kyle avatarKyle2021-09-25
可能變得比較高,而與你的前提(舉證:告訴人>法院職權)
就不符合了,此時法院職權調查或許是有可能超越告訴人的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21-09-27
當然,你可以說這不符合控訴原則和彈劾主義而淪為糾問
Dorothy avatarDorothy2021-09-27
主義,但畢竟這也只是學理上的批評而已。
Mia avatarMia2021-09-29
我也可以說這不是糾問主義而是發現真實實現公平正義啊XD
Belly avatarBelly2021-10-03
你的假設要能成立,也就是告訴人的舉證必然大於法院職權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21-10-05
調查範圍若要成立,前提是現行制度當事人進行>>職權才行
Agatha avatarAgatha2021-10-07
但實際上現在制度到底是偏向當事人進行主義還是職權主義
Eartha avatarEartha2021-10-08
應該不用我多說吧
Oliver avatarOliver2021-10-12
你的分析方式我覺得很棒,不過你的前提和結論我不大認同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21-10-13
感謝討論。
Rebecca avatarRebecca2021-10-16
是法助嗎?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21-10-20
妳的主張是錯的
Gary avatarGary2021-10-23
而且回應的部分搞錯重點了 不多說 就留給有緣人看懂
Harry avatarHarry2021-10-28
我國是改良式當事人吧== 不是當事人進行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