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的問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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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
,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其中,「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
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所指為何?試說明之。(25分) 98司三

請問這題 除了回答釋字582外
需要帶到法院的調查證據義務嗎?
因為我看過老師這樣解 但我看不出這題跟調查證據義務有什麼關聯
這題有問調查證據義務嗎?

另外想請教我以下觀念對否?

1.共犯不論是否為共同被告 只要以證人身分所為陳述均有156二項適用 需補強證據
而此時成為證人陳述需有補強證據的例外情形

2.非共犯的共同被告所為陳述 不受不得為補強證據之限制

以上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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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Yedda avatarYedda2013-01-03
1.對,92年156二項修正以後已無差別
Aaliyah avatarAaliyah2013-01-03
2.有肯否兩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