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第131第1項第1款之拘提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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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友來信問

檢座您好,我是正在準備三等警察的現職員警,
冒昧打擾您了,因為這幾天看了您許多文章,認為您真的是熱心討論法學的神人,即使不
認識您,但我還是鼓起勇氣想與您討教,希望您見諒,不吝賜教。



關於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逕行搜索,第1款事由為,因逮捕被告、犯嫌或執行拘提、
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嫌確實在內者。

本項係對人逕行搜索之規定,以發見人為目的,理當不應為物品之搜索,故目的完成後即
應退出被告(犯嫌)所在之處所。

惟學說認為在住宅執行拘提,唯持有法官簽發之拘票始得以發動此規定,且實務見解99台
上1398決同樣認為,如容許司法警察(官)執檢察官簽發之拘票實施搜扣,無異容許假拘提
之名行搜扣之實,故此項僅能以法官核發之拘票方可進入住宅進行對人之搜索。

惟學生以為,同條第3項已經有事後審查機制,且同條第1項文義確實明文「雖無搜索票,
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住所」,若是如學說及判例見解所言,本條豈非僅有法官拘票才有
發動效力的可能?想請教目前實務是否確實是如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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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
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
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有學說認為,為避免檢警機關濫權搜索住宅,假拘提之名行搜索之實,故刑事訴訟法第
131第1項第1款之住宅執行拘提以法官所簽發之拘票為限,不包含檢察官所簽發之拘票。

那麼實務是怎麼看的呢?粉絲提到最高法院99台上1398判決:
檢察官偵查中,如須實施搜索、扣押,依法必先取得法官核發之 搜索票,否則,須有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緊急或急迫情況,其搜索 、扣押始告適法。故如容許司法警察
(官)執檢察官簽發之拘票(對人的 強制處分)以實施搜索、扣押(對物的強制處分)
,無異鼓勵「假拘提之 名而行搜索、扣押之實」,以規避法院就搜索、扣押之合法性審
查。本件 偵查程序中,司法警察(官)係執有檢察官簽發之拘票,非法院核發之搜 索票
,且既已拘提上訴人到案,能否認有情況緊急而得逕行搜索、扣押之 相當理由,其合法
性,甚有疑義。

第一點:
上開判決提到「檢察官偵查中,如須實施搜索、扣押,依法必先取得法官核發之 搜索票
,否則,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緊急或急迫情況,其搜索 、扣押始告適法。」
由此可知,在偵查中檢察官想要搜索,只能聲請法官核發搜索票,不然就要符合刑事訴訟
法第一百三十條或急迫情況,而在偵查中想要執行拘提,拘票是檢察官核發的,並非法官
,因此此判決未排除偵查中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第1款執行檢察官簽發拘票拘提
之情形。

第二點:
判決又說「如容許司法警察(官)執檢察官簽發之拘票(對人的 強制處分)以實施搜索
、扣押(對物的強制處分),無異鼓勵「假拘提之 名而行搜索、扣押之實」,以規避法
院就搜索、扣押之合法性審查」是說只要一發現應拘提之人,就應立即停止搜索,最能進
行附帶搜索。而且搜索住宅時也不能超越拘提目的,在不可能發現被告之處所行搜索,譬
如在餅乾盒裡面搜索被告。

總之,實務上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第1款之住宅執行拘提包含檢察官及法官所簽發之
拘票。

上面學說的見解根本就是學者關在象牙塔的搞笑,要拘提被告一定要知道被告可能在哪裡
,所以刑事訴訟法第77第1項第1款才會規定拘票應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
貫及住、居所。但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被告通常在那裡呢?不就是家裡嗎?不然就是在上班地點。如果偵察中警察為了拘提走到
被告家門口懷疑被告就在家裡,然後學說說不可以進去搜索喔,需要法官的拘票拉,這樣
警察又跑去法院聲請拘票,先不論法官會不會爆傻眼,偵查找我要拘票幹嘛?這樣不是等
於架空檢察官核發拘票的規定,每次拿著檢察官的拘票到被告家中都不能使用,找檢座請
票請心酸的喔。

知道這個學說完全不切實際,在實務上是個垃圾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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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Thomas avatarThomas2021-04-08
推~~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21-04-12
在實務上是個垃圾 哈哈哈哈哈哈哈
Jake avatarJake2021-04-15
痾...所以131I這點爭議討論這個啊
我以為在講幹話耶..
因為131I是無令狀搜索的事由
符合就能無令狀為之
所以跟拘票本身沒任何關係
Linda avatarLinda2021-04-20
確實是不合理 但是考生嘛 還是要記住這個爭點啊
Kumar avatarKumar2021-04-25
推!白話分析、簡淺明確
Faithe avatarFaithe2021-04-25
感謝!這個點我也卡到現在...原來是這樣子的運作啊
George avatarGeorge2021-04-30
考試嘛 乖乖寫兩說ㄅ
Heather avatarHeather2021-05-01
的確是有不合理之處 但學說見解也非全然無理
Jessica avatarJessica2021-05-02
拘票是不是好人專用
Queena avatarQueena2021-05-04
笑死
Damian avatarDamian2021-05-04
拘提都拘不到 一通緝馬上抓到 神奇
Jacky avatarJacky2021-05-08
笑死,感謝分析
Puput avatarPuput2021-05-13
我還是不能理解為什麼131I會有法官/檢察官的拘票這個爭議
不是符合131I事由就能闖空門找人了? 而且事由不是拘補羈
找人就是現行犯
怎麼還會有不能抓人回去的問題?
88條擺在那邊可以用啊...
Linda avatarLinda2021-05-14
就是怕最會違法的警察 以附帶搜索名義整間都搜
Olivia avatarOlivia2021-05-14
學說的確不切實際
Olga avatarOlga2021-05-16
啊...130條不是說只限立即可觸碰之處?
Rachel avatarRachel2021-05-20
話說 按照學者意思 不就法院開的拘票才能進去拘人 那這
樣也不會以拘提之名 行搜索之實嗎
Olga avatarOlga2021-05-22
法院拘票性質跟檢察官開的性質不一樣
Oliver avatarOliver2021-05-23
是什麼性質不同呢 因為就算在審判中的話 警方難道會放
過這個搜索機會嗎
Lydia avatarLydia2021-05-24
難道是法官比較不會違法 檢察官比較會違法的意思嗎xd
Necoo avatarNecoo2021-05-26
樓上說到學者的迷思了 學者沒有看過實務上有比檢察官
更像檢察官的法官
Enid avatarEnid2021-05-28
那法官莫非剛好是檢察官轉任的XD?
Candice avatarCandice2021-05-29
有些是有些不是 這些比檢察官還檢察官的法官 又是另
一個故事了
Faithe avatarFaithe2021-05-30
坐等新連載~(敲碗),冬雨大神週末愉快~
Lily avatarLily2021-05-30
推推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21-06-01
所以這個學說是誰說的?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21-06-03
是的,學者認為法官比較不會違法XD不過看歷史脈絡,他
們覺得檢警是會為了績效結案率而濫用權力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