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
甲駕車不慎同時撞及乙、丙兩人,乙因而受普傷,丙因而死亡。
乙先自訴甲過失傷害,丙之子丁嗣再告訴甲犯過失致死罪嫌,檢查官應如何處理?
解題書上用刑訴第324條去解,想請問這題為什麼不是用319第三項?
我的看法是:
實體法上甲依想像競和從一重處斷,這是一案件。
乙只是本案中普傷被害人,對甲重傷部分不得自訴。
又依第319條第三項但書,乙所不得提起自訴部分是較重之罪,故乙全部不能提自訴。
我知道這題可用324去解,但為什麼不是319第三項,請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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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駕車不慎同時撞及乙、丙兩人,乙因而受普傷,丙因而死亡。
乙先自訴甲過失傷害,丙之子丁嗣再告訴甲犯過失致死罪嫌,檢查官應如何處理?
解題書上用刑訴第324條去解,想請問這題為什麼不是用319第三項?
我的看法是:
實體法上甲依想像競和從一重處斷,這是一案件。
乙只是本案中普傷被害人,對甲重傷部分不得自訴。
又依第319條第三項但書,乙所不得提起自訴部分是較重之罪,故乙全部不能提自訴。
我知道這題可用324去解,但為什麼不是319第三項,請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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