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第319及323條的疑問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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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國考版的強者大家好

最近讀刑訴讀到自訴不可分這部分有個小疑問

大概是這樣的問題:
甲犯刑法第277第一項跟第二項之二罪
此二罪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
其中277第二項已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277第一項依刑訴323條原則不得再自訴,
惟刑法277第一項為告訴乃論之罪,
有刑訴323第一項但書之適用,因此似得提起自訴。

但是書上寫到,
此時法院應類推刑訴第319第三項但書之法理
【不得提起自訴之部分係較重之罪】,
認為就刑法277第一項(輕罪)之部分亦不得提起自訴,
方符合刑訴第323第一項之立法目的。
(相同的見解在97年台上字5662號判決也有提到)


我的疑問是:
以上的題目是指,當先提公訴之罪為較重之罪,
則較輕之罪縱使為告訴乃論,亦無323第一項但書之適用,

但是319第三項但書是指
一部提起自訴,他部不得提起之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時
即無自訴不可分之適用,
亦即要在他部不得提起自訴之部分為較輕之罪時
才有自訴不可分之適用,

這麼一來,
上面提到的題目是,較輕之罪不得依323第一項但書提自訴
然而319第三項但書是,較重之罪無自訴不可分原則之適用

這兩個應該是相反的吧(?
怎麼會說類推刑訴第319第三項但書之法理呢?

麻煩各位強者幫我解答一下這個疑惑
拜託拜託~~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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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Regina avatarRegina2016-01-24
這不是總統府尿尿哥嗎!
James avatarJames2016-01-28
我覺得在此情形告訴乃論部分例外不發生起訴不可分效力
Eden avatarEden2016-01-30
起訴效力是否及於告訴乃論部分 是以被害人提起告訴為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16-02-03
提起自訴同時亦具有行使告訴權效力 但就告訴乃論自訴同
時排除公訴優先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