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第321條三項但書的限制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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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友好,今天在念刑訴的時候對一個問題有點不解,希望可以幫忙解惑:


問題為:甲之妻乙與丙通姦,甲發現後,連續毆傷乙丙二人,丙因被甲傷害而對甲提起自

訴,請問受訴法院應如何判決?



如果依照高晉老師書上的解答,因為乙為甲的配偶,所以依照§321條,對甲不得提起自

訴,丙也會因為§319條但書的緣故,不得提起自訴



可是如果依照司法院(84)廳刑一字第07260函的見解,"因為乙丙二人皆為犯罪之直接被害

人,並非不得提起自訴,故無319條二項(現在應該是三項)之適用,丙之自訴並不因乙是

否自訴而受影響。



兩者的答案好像會不同


是本來就有這樣的爭議,還是我有什麼地方理解錯誤了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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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14-09-13
後來高等法院有另外的座談會結論同高晉書
Necoo avatarNecoo2014-09-14
謝謝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