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證據能力問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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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拘提逮捕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後,再進行合法訊問(訊問程序完全合法的情況下)所取
得之自白,有無證據能力?

這個問題王兆鵬老師的見解是認為要與物證之毒樹果實理論相同,應排除該自白之證據能
力。

我想請問:目前我國實務見解的看法是什麼?是認為拘提逮捕及訊問應屬二行為故分別觀
之,又或者是與上述王老師的見解相同,麻煩各位幫小弟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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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8-03-27
我國實務沒有採毒樹果實原則,96年4177判決,實務採相對
排除@@
Donna avatarDonna2018-03-31
應該是二行為分別觀之。但從你文中的論述,似乎又不太像
毒樹果實欸?!
Una avatarUna2018-04-01
非法拘捕之後的合法訊問,美派應該是用自白法則的嚇阻
性理論予以排除吧
Charlie avatarCharlie2018-04-04
我記得實務應該是說”本於實質保護之法理”吧
Bennie avatarBennie2018-04-08
嚇阻不法
Oliver avatarOliver2018-04-12
應該是嚇阻性沒錯
Thomas avatarThomas2018-04-15
嚇阻性法則是學者主張,實務應該是96年判決…吧(?)
Anthony avatarAnthony2018-04-16
然後我們老師是說實務的判斷不一定要寫出一個結論,可以
說以相對排除說權衡其證據能力XD
Aaliyah avatarAaliyah2018-04-20
Queena avatarQueena2018-04-20
王師見解是嚇阻性法則沒錯~而其效果與毒樹果實理論相當
,感謝各位,受益良多!
Edith avatarEdith2018-04-24
謝謝p大~
Yedda avatarYedda2018-04-25
所以目前我國目前依然還是以96年的相對排除理論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