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考試
By Bethany
at 2018-05-22T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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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個精簡版的分享觀點,如有錯誤請大大們不吝指正:
一、上位概念:還原夫妻「個別」的「婚後」財產狀況
一段婚姻走到剩餘財產分配這一步,無論有無過失,都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我們可以
將它理解為「分享兩人在這段婚姻中共同努力耕種的福田」,因此福田分配的範圍限於:
婚後:婚前的福田,如自己在台北打拼,沒有對方的汗水,不是一起種的
有償:無償的福田,如家人的遺產贈與,沒有對方的淚水,不是一起種的
所以「婚前」財產,不予計入;
所以「無償」取得,不予計入。
算好了福田範圍後,接著就是如何分配問題,分配的最高指導原則就是還原夫妻在這段婚
姻中各自的耕種能力,「付出越多,獲得越少」,所以凡是「為對方」做的,都要算回自
己頭上,以呼應婚姻悲劇的本質。有簡單觀念後,就可以解原PO的題目了。
二、關於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本題涉及了兩個觀念:
1、1023條、夫妻別體主義
夫妻的債務應各自負責,故因配偶代為清償債務之情形,於計算時應還原彼此未代為清償
的財產狀況。故若甲夫清償乙妻之債務100萬,導致甲夫離婚時之剩餘財產減少100萬,依
照第1023條,應該要把這100萬加回甲夫的財產,同時妻子的財產也要增加100萬的債務。
甲:200萬(薪資所得)+100萬(不應為配偶清償之債務)= 300萬(現有身價)
乙:100萬(薪資所得)-100萬(不應由配偶清償之負債)= 0 (現有身價)
2、1030-2條、婚前婚後財產獨立原則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以婚後財產為限,不得以婚前財產清償婚後債務,也不得以婚後財產
清償婚前債務。故若甲夫以婚前財產清償婚後債務100萬,導致婚後財產增加100萬,依照
第1030-2條,應該要把這100萬從甲夫現有財產中扣除。
甲:300萬(現有身價)-100萬(不應由婚前財產清償之婚後負債)=200萬(婚後身價)
乙:0 (現有身價) =0 (婚後身價)
3、小結
乙妻得向甲夫請求100萬元的剩餘財產分配,甲夫或得主張乙妻外遇情事,另依1030-1請求
法院調整額度。
三、小技巧
其實這題三秒鐘就可以算出來了,甲夫婚後「賺」200萬,這200萬就是他的經濟實力,乙
妻婚後「賺」了100萬,也「賠」了100萬,她的經濟實力就會是0。所以結論一定是乙妻可
向甲夫請求100萬。這個結論先下了之後,你在過程中,看到所有不合的數字,都是錯覺,
都只是財產以其他形式的存在而已。
例如,甲幫乙清償債務一事,其實甲在身分法上的資產並沒有發生變動,甲只是把手頭上
的現金,轉變成對乙的債權而已。所以即使夫妻兩人離婚時,戶頭都是零,仍有可能有龐
大的資產差距,例如夫有對妻1000萬的債權。
再往下想,如果用婚前財產來清償婚後負債,對身分法上的資產有沒有影響呢?其實也沒
有。可以這麼理解,一般人最大的婚前財產,其實就是自己的老爸。如果妻子請求自已的
老爸,幫老公償還對錢莊的債務,你岳父於心不忍,變賣家產幫你清償了債務,如果你們
從此過著沒羞沒臊的生活,那就很過分了。是不是應該還是要努力賺錢還岳父的棺材本?
所以在這種情況下,你只是把對銀行的債務,轉變成對岳父的債務,債務人變了,但你負
債的M屬性沒變,還是窮酸宅。
四、補充說明
如果覺得剩餘財產分配的相關規定生硬複雜難懂,可以換個方式記憶,剩餘財產分配的計
算可以理解成「旺夫運」的計算。就想像有一群太太們在比誰更有「旺夫運」,你看看她
們的說法有沒有道理就知道剩餘財產分配要怎麼算了:
A太太:我老公戶頭有一百億,我超旺夫
老公OS:那是我結婚前就賺到的齁(婚前/婚後財產獨立)
B太太:我老公戶頭有一百億,我超旺夫
老公OS:那是我老爸留給我的齁(繼承取得不納入分配)
C太太:我老公戶頭有一百億,我超旺夫
老公OS:那是登記那天我被車撞拿到的慰撫金(慰撫金不納入分配)
C太太:我老公戶頭有一百億,我超旺夫
老公OS:那是因為你用嫁妝幫我還了兩百億(夫妻別體主義)
D太太:我老公戶頭只有一百塊,我輸了...
老公OS:嘿嘿,因為我早就偷偷把一百億弄到小三那邊了(1030-3)
----
以上,希望對原PO有幫助。
※ 引述《n123456n (米修)》之銘言:
: 想請教各位同學一個問題
: 我腦筋轉不太過來
: 若夫以婚前財產,清償妻的婚後債務為例
: 假如先生婚前有100萬存款
: 婚後有200萬薪資所得
: 妻子婚前沒有任何財產
: 婚後有100萬薪資所得
: 婚後投資失敗有100萬債務
: 兩人在婚姻存續中
: 先生心疼太太
: 先生先用自己婚前的100萬存款
: 幫妻子清償婚後的100萬債務
: 後來妻子外遇
: 雙方協議離婚
: 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剩餘財產要如何計算?
: 我的想法是
: 先生婚後財產200萬-太太婚後財產(薪資100萬-100萬債務)
: 再除以二
: 太太可向先生請求100萬的剩餘財產
: 至於先生用婚前財產100萬清償妻子婚後債務100萬,則是另外處理(民法1023二項)
: 不知道這樣對嗎?
--
一、上位概念:還原夫妻「個別」的「婚後」財產狀況
一段婚姻走到剩餘財產分配這一步,無論有無過失,都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我們可以
將它理解為「分享兩人在這段婚姻中共同努力耕種的福田」,因此福田分配的範圍限於:
婚後:婚前的福田,如自己在台北打拼,沒有對方的汗水,不是一起種的
有償:無償的福田,如家人的遺產贈與,沒有對方的淚水,不是一起種的
所以「婚前」財產,不予計入;
所以「無償」取得,不予計入。
算好了福田範圍後,接著就是如何分配問題,分配的最高指導原則就是還原夫妻在這段婚
姻中各自的耕種能力,「付出越多,獲得越少」,所以凡是「為對方」做的,都要算回自
己頭上,以呼應婚姻悲劇的本質。有簡單觀念後,就可以解原PO的題目了。
二、關於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本題涉及了兩個觀念:
1、1023條、夫妻別體主義
夫妻的債務應各自負責,故因配偶代為清償債務之情形,於計算時應還原彼此未代為清償
的財產狀況。故若甲夫清償乙妻之債務100萬,導致甲夫離婚時之剩餘財產減少100萬,依
照第1023條,應該要把這100萬加回甲夫的財產,同時妻子的財產也要增加100萬的債務。
甲:200萬(薪資所得)+100萬(不應為配偶清償之債務)= 300萬(現有身價)
乙:100萬(薪資所得)-100萬(不應由配偶清償之負債)= 0 (現有身價)
2、1030-2條、婚前婚後財產獨立原則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以婚後財產為限,不得以婚前財產清償婚後債務,也不得以婚後財產
清償婚前債務。故若甲夫以婚前財產清償婚後債務100萬,導致婚後財產增加100萬,依照
第1030-2條,應該要把這100萬從甲夫現有財產中扣除。
甲:300萬(現有身價)-100萬(不應由婚前財產清償之婚後負債)=200萬(婚後身價)
乙:0 (現有身價) =0 (婚後身價)
3、小結
乙妻得向甲夫請求100萬元的剩餘財產分配,甲夫或得主張乙妻外遇情事,另依1030-1請求
法院調整額度。
三、小技巧
其實這題三秒鐘就可以算出來了,甲夫婚後「賺」200萬,這200萬就是他的經濟實力,乙
妻婚後「賺」了100萬,也「賠」了100萬,她的經濟實力就會是0。所以結論一定是乙妻可
向甲夫請求100萬。這個結論先下了之後,你在過程中,看到所有不合的數字,都是錯覺,
都只是財產以其他形式的存在而已。
例如,甲幫乙清償債務一事,其實甲在身分法上的資產並沒有發生變動,甲只是把手頭上
的現金,轉變成對乙的債權而已。所以即使夫妻兩人離婚時,戶頭都是零,仍有可能有龐
大的資產差距,例如夫有對妻1000萬的債權。
再往下想,如果用婚前財產來清償婚後負債,對身分法上的資產有沒有影響呢?其實也沒
有。可以這麼理解,一般人最大的婚前財產,其實就是自己的老爸。如果妻子請求自已的
老爸,幫老公償還對錢莊的債務,你岳父於心不忍,變賣家產幫你清償了債務,如果你們
從此過著沒羞沒臊的生活,那就很過分了。是不是應該還是要努力賺錢還岳父的棺材本?
所以在這種情況下,你只是把對銀行的債務,轉變成對岳父的債務,債務人變了,但你負
債的M屬性沒變,還是窮酸宅。
四、補充說明
如果覺得剩餘財產分配的相關規定生硬複雜難懂,可以換個方式記憶,剩餘財產分配的計
算可以理解成「旺夫運」的計算。就想像有一群太太們在比誰更有「旺夫運」,你看看她
們的說法有沒有道理就知道剩餘財產分配要怎麼算了:
A太太:我老公戶頭有一百億,我超旺夫
老公OS:那是我結婚前就賺到的齁(婚前/婚後財產獨立)
B太太:我老公戶頭有一百億,我超旺夫
老公OS:那是我老爸留給我的齁(繼承取得不納入分配)
C太太:我老公戶頭有一百億,我超旺夫
老公OS:那是登記那天我被車撞拿到的慰撫金(慰撫金不納入分配)
C太太:我老公戶頭有一百億,我超旺夫
老公OS:那是因為你用嫁妝幫我還了兩百億(夫妻別體主義)
D太太:我老公戶頭只有一百塊,我輸了...
老公OS:嘿嘿,因為我早就偷偷把一百億弄到小三那邊了(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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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希望對原PO有幫助。
※ 引述《n123456n (米修)》之銘言:
: 想請教各位同學一個問題
: 我腦筋轉不太過來
: 若夫以婚前財產,清償妻的婚後債務為例
: 假如先生婚前有100萬存款
: 婚後有200萬薪資所得
: 妻子婚前沒有任何財產
: 婚後有100萬薪資所得
: 婚後投資失敗有100萬債務
: 兩人在婚姻存續中
: 先生心疼太太
: 先生先用自己婚前的100萬存款
: 幫妻子清償婚後的100萬債務
: 後來妻子外遇
: 雙方協議離婚
: 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剩餘財產要如何計算?
: 我的想法是
: 先生婚後財產200萬-太太婚後財產(薪資100萬-100萬債務)
: 再除以二
: 太太可向先生請求100萬的剩餘財產
: 至於先生用婚前財產100萬清償妻子婚後債務100萬,則是另外處理(民法1023二項)
: 不知道這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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