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想請教一個有關加班費用的問題
假設公司完全遵守勞基法
員工小明是四班二輪的班制08-20 & 20-08
做兩天休息兩天,工作天會在公司待滿12小時
例假日加班費是請10小時,中餐晚餐算休息時間 12-2=10hr
例假日算兩倍薪水
如果日班有加班時數一小時,無法在例假日申請
那麼接續在平常日的話
不知道時數申請在 20-21 或是21-22 這兩個時段 那個會比較有利?
就是接續原班別時段,跟間隔一小時的差異。
還是都算1.66倍?
我盡力描述了,如果表達的不好請在告訴我,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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