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認為: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應以「住宅、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為前提
做現縮解釋,但99政風這題:
甲決定要盜取其辦公室內之財物,由於需要油壓剪來破壞辦公室大
門,於是甲向以修車為業之鄰居乙借用油壓剪。在言談中,乙知道
了甲借用油壓剪的原因,然而乙對於甲如何使用油壓剪並不關心,
也認為與自己無關,就任憑甲借走油壓剪。因此,乙並沒有向任何
人提起這件事。後來甲以油壓剪破壞辦公室大門,進入後尚未取得
任何財物就因不慎觸動保全警鈴而迅速被逮捕。試問如何論處甲、
乙的行為?
小弟不太懂得點是辦公室不可以討論第1款沒錯,但依據第2款沒有
第1款為前提背書,不是也就不能討論第2款了嗎?
可是解題卻討論第2款加重竊盜 >"< 有人可以幫忙回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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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應以「住宅、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為前提
做現縮解釋,但99政風這題:
甲決定要盜取其辦公室內之財物,由於需要油壓剪來破壞辦公室大
門,於是甲向以修車為業之鄰居乙借用油壓剪。在言談中,乙知道
了甲借用油壓剪的原因,然而乙對於甲如何使用油壓剪並不關心,
也認為與自己無關,就任憑甲借走油壓剪。因此,乙並沒有向任何
人提起這件事。後來甲以油壓剪破壞辦公室大門,進入後尚未取得
任何財物就因不慎觸動保全警鈴而迅速被逮捕。試問如何論處甲、
乙的行為?
小弟不太懂得點是辦公室不可以討論第1款沒錯,但依據第2款沒有
第1款為前提背書,不是也就不能討論第2款了嗎?
可是解題卻討論第2款加重竊盜 >"< 有人可以幫忙回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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