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律師刑法總則2007年6月11版第2-116頁提到
對於加重結果的發生要有預見可能性
預見可能性的解釋有三種看法
通說認為過失在構成要件層次必須審查客觀預見可能性
過失在罪責層次必須審查主觀預見可能性
看了很多有關加重結果犯的考古題 對於預見可能性的描述
沒看到有擬答採取上述的說法
請問上述的說法是通說嗎
感謝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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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加重結果的發生要有預見可能性
預見可能性的解釋有三種看法
通說認為過失在構成要件層次必須審查客觀預見可能性
過失在罪責層次必須審查主觀預見可能性
看了很多有關加重結果犯的考古題 對於預見可能性的描述
沒看到有擬答採取上述的說法
請問上述的說法是通說嗎
感謝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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