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結果犯僅限既遂?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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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非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基本犯罪是否僅限於既遂,才能成立加重結果犯,這個地方有幾個學說上的爭議,
譬如結果危險論、行為危險論..等。
有疑問的地方在於: 結果危險論學者舉的例子是針對於傷害罪,認為犯罪結果
本身需具有危險性,才有加重結果的危險。所以假如今天行為人要打對方,結果拳頭
都沒揮中,那麼依照結果危險就不會成立加重結果犯。

可是如果情境改為: 甲要搶乙的包包,乙緊抓不放,甲乙兩人拉扯之中,
乙突然倒退好幾步,結果後方突然有卡車駛來,乙被撞死。
此時甲的強盜行為未遂,如果依照結果危險說,是認為甲的強盜行為結果還不具危險,
(因為未遂)所以也沒有加重結果之危險嗎?

我知道上述情境如果在行為危險論,不會要求甲的基本行為要既遂...
但如果這樣的例子在結果危險論下的話,甲的強盜未遂會被認為無法成立加重結果犯嗎
?


謝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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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Quanna avatarQuanna2013-10-26
所以你認為強盜算結果危險犯????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13-10-31
當然不限
William avatarWilliam2013-11-01
學說有說可以看法條規定 “ 犯”
的位置
Olivia avatarOlivia2013-11-03
如果 犯 接在未遂後也可以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13-11-04
應該是說在加重結果犯是否需基本犯行既遂,學說基本上有
Kumar avatarKumar2013-11-08
三說之看法,若依結果危險理論,則必須限於既遂
Tom avatarTom2013-11-12
因此你說舉的例子,在採此理論下,當然無法成立加重結果
犯之可能
Rebecca avatarRebecca2013-11-14
我國處罰未遂立法不同於德國,所以人家的學說見解放不進來
Oscar avatarOscar2013-11-16
所以3F是可支持的,像刑226那種就可以...
Kumar avatarKumar2013-11-21
只有強制性交強盜可以不用既遂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13-11-23
強制性交又強盜不是結合犯嗎???
Emma avatarEmma2013-11-26
紀剛上課有教第4種 甘添貴的說法? 328 立法模式
Megan avatarMegan2013-11-28
感謝各位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