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局工作職災問題 - 工作
By Tristan Cohan
at 2011-03-20T00:00
at 2011-03-2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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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週我再工作時不甚 被機器割傷手指 被割掉了 一塊指甲 跟一塊肉 在食指
聽人家說 要有縫針 才可以申請
可是被割掉的肉已經碎掉了 已無法接回
這樣可以申請ㄇ
麻煩各位大大位小弟解說
聽人家說 要有縫針 才可以申請
可是被割掉的肉已經碎掉了 已無法接回
這樣可以申請ㄇ
麻煩各位大大位小弟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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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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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edwig
at 2011-03-23T08:45
at 2011-03-23T08:45
勞基法第五十九條: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 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勞工保險條例:
第三十四條: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
第三十六條: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其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補償費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一年為限。
第四十二條之一:被保險人罹患職業傷病時,應由投保單位填發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以下簡稱職業傷病醫療書單)申請診療;投保單位未依規定填發者,被保險人得向保險人請領,經查明屬實後發給。
以上回答希望有幫到你。祝:早日康復,一切順心!
By Charlotte
at 2011-03-20T14:03
at 2011-03-20T14:03
高雄市幼兒托育職業工會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frguo2005%E5%8D%94%E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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