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板大好,我在一家車行做行政作了大概2個多月的時間,因覺的薪資問題想離職,雇主說要提前一個月,所以我8/27號告知說要離職,做到9月底,但月初在外地找到新工作,車行那裡都是5號領薪,領薪後我6號告知他要去安排新工作的事情,所以沒辦法繼續做了,雇主就已沒找到人員交接為由要求我繼續作,要做到9月底,不然不得離職,但我新工作不可能等我這麼久,所以我6號就沒去上班了,雇主後來又說要離職也要回去遞辭呈,但是我進公司也沒勞健保,也沒做什麼手續,應該不用半什麼離職手續吧,8/27提離職9/6沒做這樣有違法嗎?我9/1-9/5號的薪資就想說不跟他拿了,但是他如果想強迫我去上班,作對我不利的舉動該怎麼辦?
我的薪資不到18780,只是有附1餐,之前生理痛但公司不給我請假,叫我看了醫生在去上班,是否有違法?
希望各位��
我的薪資不到18780,只是有附1餐,之前生理痛但公司不給我請假,叫我看了醫生在去上班,是否有違法?
希望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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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您所敘述未保勞健保、薪資未達最低基本工資之部分,該司已違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等相關規定,如您想一併追討,可檢附相關證明資料(比如薪資單、工作時數表)向當地政府勞工局申訴之。
若您不想那麼麻煩,浪費新公司上班時間往返勞工局追回其權益,您可與該司溝通協調,告知上述事項,並告知若仍持續對你強迫工作,將針對其不法情狀訴諸於相關主管機關.....
以上建議僅供參考,如有其他疑問可利用補充內容發問,或是利用知識+系統來信向我發問,我會針對其發問內容以客觀角度回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