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到底是怎樣的? - 工作
By Hardy
at 2015-07-16T00:00
at 2015-07-16T00:00
Table of Contents
目前本人是在做運輸業的工作
因為要點貨,所以都必須等到貨出完才能下班
倉庫少倉管,就得等司機送完貨才能下班
坦白說,根本就是整個倉庫都管到了
我只是一個小小的助理呀~
一個月薪水+全勤21000
早上9點上班,中午休息一個小時
幾乎都8點半就到公司了~
中午那一個小時可以說都沒得休息比較多~
近一個多月都已經七,八點下班,甚至也有9點下班的
每個月的薪水來,總是沒有看到加班費
想檢舉,卻又聽說公司會知道是誰檢舉的
想請問各位瞭解這方面問題的大大,告知這該如何是好才行?
Update:
知道有這項條例了~
可是問題是公司就會閃躲阿
像這樣的話要匿名去檢舉可行嗎?
因為要點貨,所以都必須等到貨出完才能下班
倉庫少倉管,就得等司機送完貨才能下班
坦白說,根本就是整個倉庫都管到了
我只是一個小小的助理呀~
一個月薪水+全勤21000
早上9點上班,中午休息一個小時
幾乎都8點半就到公司了~
中午那一個小時可以說都沒得休息比較多~
近一個多月都已經七,八點下班,甚至也有9點下班的
每個月的薪水來,總是沒有看到加班費
想檢舉,卻又聽說公司會知道是誰檢舉的
想請問各位瞭解這方面問題的大大,告知這該如何是好才行?
Update:
知道有這項條例了~
可是問題是公司就會閃躲阿
像這樣的話要匿名去檢舉可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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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Una
at 2015-07-20T21:27
at 2015-07-20T21:27
第二十四條(加班工資之計算標準)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第三十條(每日、每週之工作時數)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同意,得將其週內一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仍以四十八小時為度。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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