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勞資權益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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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急~急麻煩了解勞基法大大幫我解答日前在一家彩卷行上班.一天上班11小時.月休4天.無勞健保.月新3萬5.因為老闆周六下班要我找2ㄍ保證人簽名及我個人ㄉ簽名(是一份我絕得不太合理ㄉ切結書員工手則.)周一忘ㄌ帶去公司.盡然說晚上8點前沒交.那明天就不用來上班ㄌ.因本人需要一份工作還是麻煩家人幫我送去公司.事後覺得很不合理想離職.我只做ㄌ4天.公司盡然說.試用期7天.如不做就沒薪水.我想問的是公司可以因這ㄍ理由辭退員工嗎?試用期之內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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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ob avatarJacob2012-05-09
一、切結書簽後七天內若認為內容不公平,可以用書面聲明反悔並撤銷之二、雇主片面主張「試用期7天.如不做就沒薪水」是違反勞基法第21~23條的,勞方若已給付4天勞務但未領到對價工資,可向縣市政府申訴請求資方即日結清積欠工資三、勞方到職後發覺資方若有不法營業,可以不經預告離職並追回已工作日數之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