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工資與加班費、資遣費非自願性離職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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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年11月底去一家電子公司上班~公司小姐跟我說我目前的工資是一天720元~加班一小時90元~上班時間是週一到週六早上7:50~17:00~17:00以後算加班~最晚是加到20:00~禮拜日偶爾也要加班請問這樣的工資是否違反勞基法?現在我又碰到另一個問題~我目前任職約兩個月~一開始工作時並沒有簽任何同意書或契約書~公司沒有要求或口頭告知要加班我就正常五點下班~現在公司主管卻想以我不配合加班想要我走人~要是他要求我離職~這樣算非自願性離職嗎?有資遣費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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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ah avatarNoah2010-01-11
發文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字號:勞動2字第0960130600號發文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第13卷149期24997頁臺北縣政府公報96年秋字第9期11頁臺北市政府公報96年秋字第43期39頁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24、39條(91.12.25)要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令釋有關基本工資之規定全文內容:核釋基本工資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修正為每月新臺幣(以下同)一萬七千二百八十元,每小時九十五元。按時計酬者,勞資雙方以不低於九十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