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年11月底去一家電子公司上班~公司小姐跟我說我目前的工資是一天720元~加班一小時90元~上班時間是週一到週六早上7:50~17:00~17:00以後算加班~最晚是加到20:00~禮拜日偶爾也要加班請問這樣的工資是否違反勞基法?現在我又碰到另一個問題~我目前任職約兩個月~一開始工作時並沒有簽任何同意書或契約書~公司沒有要求或口頭告知要加班我就正常五點下班~現在公司主管卻想以我不配合加班想要我走人~要是他要求我離職~這樣算非自願性離職嗎?有資遣費可�
勞基法工資與加班費、資遣費非自願性離職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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