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年假問題!!!!!!!!拜託很需要!!!!!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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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
個人的年假 醫院的護理長可以自由使用我們的護理人員的年假嗎?
假如是以勞基法來看的話 這樣護理長有違法嗎?
因為有些因素本人需要拿年假和婚假然後之後離職!
但是我們的護理長卻說沒辦法排假給我!!
勞基法規定婚假八天不包含六日對嗎??
假如護理長這樣使用我們的年假 我們是否有什麼辦法可以跟他理論
還有離職單護理長一直扣下不往人事室送!那護理長有違法嗎???
還是說我們有什麼辦法可以處理!!
拜託各位達人 可以解答小妹我的一些問題!!
因為婚期將到! 我們的護理長一直不給假也不幫我送離職單
害我無法處理婚事!
我需要達人的處理方法和辦法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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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da avatarFreda2014-03-18
勞基法規定婚假八天可錯開六日1. 妳所謂的「年假」是什麼「假」?是「春節休假」嗎?沒有「年假」這樣的法律名詞。勞基法第38條所指是『工作年資「特別休假」』,它不稱為「年假」。2. 依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2項之規定,「特別休假」是由勞資雙方協商排假,不能由「勞工(指妳)」或「雇主(指護理長)」「片面決定」休假時日。3. 但是,護理人原是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准的「36項責任制勞工」其中之一4. 依據勞基法第84-1條之規定「責任制勞工」沒有自由選擇休假權,換言之,「責任制勞工」的休假權需受雇主掌控(護理長就是勞基法第2條定義的第2類雇主),他有權決定是否核准護理人員的假期,這是合法的 (核准或駁假都沒有違法)。5. 妳的情形「意欲併請年假和婚假之後離職」遭到護理長駁假。這個護理長「有點不近人情(她好像沒結過婚的喜悅)、無能(又或許人家要結婚她卻連人力都調度不好)」,但仍是護理長沒有違法的。因為:甲、「責任制勞工」沒有自由選擇休假權:妳仍在職就需想到妳的工作跟數十~百名病患生命安危有關6. 人命關天:護理長的職責掌理數十~百名病患生命安危,比准妳休假更為重大再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三、項之規定「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7. 所以這件事,妳只能對「護理長不准假的證據蒐證齊全(這個蒐證很重要,將來求償工資發生爭議時必定會用到)」,再向院方主張補償「婚假天數及未休完的特休假天數」工資8. 如院方拒付補償工資,舉證向縣政府勞工局檢舉(申訴)並申請調解9. 護理長扣押勞方【離職單】不上傳確實是不近人情、無能。10. 妳應採取的處理方式:可對醫院院長執行催告程序,存證信函不是寫文章,妳不瞭解引用相關的法律就不要隨便寫,以免一字錯將贏的局搞到輸11. 如另有任何困難或不瞭解,請mail給我們有專任勞資權益顧問師可協助
Jacky avatarJacky2014-03-19
去護理師協會反映,現在護士是血汗勞工啊
Hedwig avatarHedwig2014-03-19
你可以直接上妳們醫院的網站然後寫信給妳們院長告訴他.或者打電話去勞保局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