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有關自願離職特休假之問題20點!!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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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1/4提出離職是自願離職~11/21是正式離職日但是公司在11/18跟11/19就說沒什麼工作就叫我不用去然後11/20和11/21是公司說要是有別的工作可提早離職沒差所以我就沒去了!等於正式離職日本來是11/21變11/18就沒做了我們有滿一年特休7日的假但我今年只休了3天還有四天沒休到但公司也有小規定說下半年(今年)休3天隔一年的上半年(明年)休4天當時公司讓我自願離職的時候也完全沒提到這個我也忘了提那現在還能提出嗎?感覺很浪費這筆錢沒拿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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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13-12-05
勞動基準法(民國100年06月29日修正)第38條(特別休假)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民國98年02月27日修正)第24條(特別休假之意義)本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一、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
Delia avatarDelia2013-12-08
勞工自覺運動--雨夜花之春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2014tsul/我們需要更多有良知血性的朋友加入請將我們的訊息告訴您的家人親友同事。
Lauren avatarLauren2013-12-05
你的離職日式11/21,但公司請你不用去,11月份薪資還是要算到11/21日。至於特休假在離職前未休完是因為公司制度關係,就可以向雇主要求特休假工資,若是自己的因素不休,就無法要求了。特休假工資追溯期為離職後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