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特休問題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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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本人98年8月21日到職~103年3月31日離職依勞基法規定5年以上未滿10年給予14天的特別休假所以我向公司提出是否能在103年3月31日前讓我把14天特休休完但公司說特休是依照年度比例來算的所以無權利休這14天特休依比例來算:公司算法是14天除12(個月)乘3(月份)=3.5天特休這樣算法對嗎?怎聽說是103年度的14特休是102年度做滿一年得到的特休?還有....如果103年3月31日前因為要面試工作所以和公司請假(以告知)公司不準假,有權力記我曠職嗎?公司規定3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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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nessa avatarVanessa2014-03-13
勞基法規定,工作滿五年特休是10天,但你到職日是98年8月21日,到103年3月31日是4年7個月,未滿五年,怎會有14天?公司的算法才是對的。既然要離職了,就好聚好散,為下一個工作努力才是最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