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一下:本人98年8月21日到職~103年3月31日離職依勞基法規定5年以上未滿10年給予14天的特別休假所以我向公司提出是否能在103年3月31日前讓我把14天特休休完但公司說特休是依照年度比例來算的所以無權利休這14天特休依比例來算:公司算法是14天除12(個月)乘3(月份)=3.5天特休這樣算法對嗎?怎聽說是103年度的14特休是102年度做滿一年得到的特休?還有....如果103年3月31日前因為要面試工作所以和公司請假(以告知)公司不準假,有權力記我曠職嗎?公司規定3個��
勞基法特休問題 - 工作
Table of Contents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