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的育嬰假、產假?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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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約聘在政府部門工作的人員,約聘也就是一年一聘。聘期就是1/1至12/31。現在我懷孕了,預產期在1/6日,我預計想要工作到11月底。但是我生完如產假請完,我也不打算就馬上回到職場,畢竟小孩還小但是就如我說的,一年一聘,如果我想請育嬰假,公司有可能1/1就不再續聘我,甚至連產假也沒有,我想問,如果我打算做到11月底,但12月這一個月我可以用產假的名義請假,然後12/31正式離職嗎?不然我是不事就白白浪費產假的薪水了,我已經有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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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ry avatarHarry2013-10-11
關於你的問題解釋如下~~~勞基法產假法定申請起始日,自生產當日計算起~~[勞動基準法第50條產假(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合併其他相關資訊)1.女性生產前後應給予產假56天,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28天.(期間如遇例假、紀念節日及依其他法令規定應放假之日,均包括在內,不另外給假)2.受僱工作滿6個月以上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工資減半發給.3.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4.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
Hedy avatarHedy2013-10-10
產假和勞保給付相關須知現行產假規定 勞基法第五十條規定「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員工需要瞭解,公司就產假天數、產假期間工資的發給等規定,都不得違反勞基法的規定。因為勞基法的各項規定係屬最低標準,僱主自行就勞動條件所訂的規定,不得低於勞基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Susan avatarSusan2013-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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