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前服務於一家餐飲業店家約定月薪為32000元整(報紙刊登廚師32000以上為證)到職後公司內部章程細分為底薪+全勤+技術津貼+餐費並要求須通過店家考試而初期並須服務滿30天才會調整薪資與考試領新日當天則以底薪25000計算(25000除以26天x實際上班天數)問題一請問於勞基法合理嗎?問題二公司無替員工加保勞/健保問題三月休天數只有4天問題五每天上班12小時而領新日當天跟雇主要求以月薪17280(每日工作8小時/超時部份另計加班)或是時薪95方式計算雇主即以不適任為由請我做到當天請問雇主是否違反許多規定?雇主是否當天即應該結清工資?而我除了可向勞工局申訴處裡外是否須準備什麼資料以保障我的權益?本人也是從事服務業多年但因大環境下許多人忍氣吞聲為了生活本不為過但卻有太多雇主更加有持無恐剝削勞工欺負更加不懂的基層勞工所以想請教�
勞基法相關(員工薪資/權益/申訴)~急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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