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勞保退休金 - 工作
By Doris
at 2015-03-18T00:00
at 2015-03-1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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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
我父親今年八月滿54歲,在公司任職已滿15年,其餘勞保年資也有25年。
如果未滿55歲是不是不能向公司申請退休?如此公司的退休金不就領不到了?
是否可以申請留職停薪等到55歲時在申請退休?或是有甚麼比較好的方法?因為父親的手不太能夠負荷工作。另外勞保退休金是滿60還是65歲才能請領嗎?
這兩樣金額大概怎麼計算呢?煩請各位解答了 謝謝!
我父親今年八月滿54歲,在公司任職已滿15年,其餘勞保年資也有25年。
如果未滿55歲是不是不能向公司申請退休?如此公司的退休金不就領不到了?
是否可以申請留職停薪等到55歲時在申請退休?或是有甚麼比較好的方法?因為父親的手不太能夠負荷工作。另外勞保退休金是滿60還是65歲才能請領嗎?
這兩樣金額大概怎麼計算呢?煩請各位解答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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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onnor
at 2015-03-18T09:25
at 2015-03-18T09:25
勞工退休金~
~有分【新制】(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與【舊制】(依據勞動基準法)
同公司工作年資滿15年
~~~可能會同時有【新制】與【舊制】退休金2種
~~~【舊制退休金】年齡年資,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53 條 (勞工自請退休之情形)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一、(同公司)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二、(同公司)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三、(同公司)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年齡或年資~~~未符合以上資格前離職,則【舊制退休金~~歸零】 舊制勞工退休金請參閱【勞動基準法第53~58條】
若在94年7月1日至99年6月30之期間內, 有選擇【新制退休金】(6%提撥),
選擇後,由雇主按月將勞工退休金,提撥(提繳)到勞保局的勞工個人退休金帳戶, 勞工等年滿60歲、或死亡時,由本人或遺屬請領。
至於,94年7/1至99年6/30期間沒有選擇新制
~~則退休金,只能適用舊制退休金(適用勞動基準法)
不管~~你父親~~有沒有~~選擇新制退休金,要領【舊制】退休金
年齡、工作年資~~都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規定
(也就是你父親至少要符合年資滿15年,年齡滿55歲,
才能領【舊制】年資的退休金)
是否可以申請留職停薪等到55歲時在申請退休?
【留職停薪】~~等領退休金
~~這除了關係到勞工的權益,也關係到雇主(雇用公司)的權益
~~雇主答應讓你父親留職停薪,等符合年齡規定,
雇主就要付出一筆【可能】達到【30個月薪資】的舊制退休金
(舊制退休金前15年年資每年給2個月,若15年工作年資都是舊制,就有30個月)
~~你想
雇主~~~除非~~~有依法【不能不核准】的理由
否則你想~~雇主會答應留職停薪嗎?
依規定~~~傷病假(職災或普通傷病)~~
必須【病假、事假、特休】~~都請完,才可以再申請【留職停薪】
依勞工請假條例 第 4 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第 5 條 (普通傷病假逾期之處理)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第 6 條(公傷病假)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29條職業災害未認定前,勞工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先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期滿,雇主應予留職停薪,如認定結果為職業災害,再以公傷病假處理。
~有什麼比較好的方法?因為父親的手不太能夠負荷工作。
如果你父親符合以上各種規定~~則可依法向雇主辦理
病假、事假、特休、職災工傷病假、留職停薪、、等等~~雇主不能不答應的理由~~拖延到可以領【退休金的年齡】
另外勞保退休金是滿60還是65歲才能請領嗎?請領【勞保老年給付】必須先【離職退保】~~才能申請~~勞保分為選擇【一次領】,或選擇【年金月領】選擇【年金月領】~~~法定年齡是滿60歲,可提早領,美提早1年扣4%最多提早5年(滿60歲)扣20%詳閱http://www.bli.gov.tw/sub.aspx?a=4jVtW63CcIk%3d 如果選擇【一次領】(你父親現在以符合資格之一,)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1)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退職者。(2)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3)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4)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5)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年,年滿55歲退職者。(6)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76條保留勞保年資規定退職者
By Barb Cronin
at 2015-03-21T12:42
at 2015-03-21T12:42
請別衝動行事,您現在將焦點一直放在<能領的時候趕快領>,但您沒想到的是<再等個"幾年",比之前的"幾年"都還要多>!!! 越早領月不划算喔!!!
另外您提到父親的手的問題,我這邊或許有解套方式,不用辦退休都能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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