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以雇主違反勞工法令,終止契約要怎做 - 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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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以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的雇主違反勞工法令為由終止勞動契約

請問勞工要如何提起呢?



口頭提出 雇主一定不同意

直接不去上班 到時又會以連續曠工被解雇

目前想到的是存證信函,但這樣領取的公司物品要如何歸還或交接呢


另外,請問 公司未依法給予加班屬於「雇主違反勞工法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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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Mia avatarMia2020-03-30
我拿我上周四的經驗談,你當參考看看~
Heather avatarHeather2020-03-30
我的前老板也是違反第14條第5&6項,不過之前打去勞工
局的回覆是,要先申請調解才能判定是否屬實。在調解的
過程中一樣要去上班喔。
Charlie avatarCharlie2020-04-04
其實我感覺勞工局也是以談和為主,所以若兩方協調好能
不用調解是最好不過的。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20-04-05
回歸我上周四的經驗是,我先主動和前老板提出內部協調
Tracy avatarTracy2020-04-07
但協調不成我說那我只好去勞工局申請調解後就被解僱了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20-04-08
我也提出依法我是可以不經預告期申請公司解僱,但他提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20-04-12
出第11條解僱我就是按他的流程走了(勞工局說的)
Harry avatarHarry2020-04-16
好加在前老板叫我隔天就不用去了。所以該拿的都有拿到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20-04-18
原本不確定是否能當天拿到非自願離職書前,勞工局有叫
Iris avatarIris2020-04-22
我隔天還是應該要去上班,除非他不讓我進去的話,我就
得去寄存證信函
以上~你參考看看
Faithe avatarFaithe2020-04-25
你提出離職是一個記錄 根本不用屌雇主意見
William avatarWilliam2020-04-30
沒給加班費就先調解看給不給 不給就變上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