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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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勞基法第36條規定~第三十六條(例假)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如果說公司讓你星期三休一天後,連續上班十天,公司說因為跨週所以沒有七休一的問題,這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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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 avatarJack2014-11-23
自己把法律條文看清楚「勞工每七ㄖ中至少應有一ㄖ之休息」並沒有規定是七ㄖ中的第幾ㄖ,也沒有提到「周」,所以,與「周六、周ㄖ」無關〈即不限制必須以「周ㄖ」作為例假ㄖ之意〉應先定位自哪一ㄖ作為基準ㄖ起算,「以七ㄖ為一個循環」,在這七ㄖ內應有一ㄖ休息例如,11月1ㄖ起任職,11月1ㄖ至11月7ㄖ,第一個七ㄖ之中,應有一ㄖ之休息;11月8ㄖ至11月14ㄖ,為第二個七ㄖ之中,應有第二個一ㄖ之休息;11月15ㄖ至11月21ㄖ,為第三個七ㄖ中,
Dora avatarDora2014-11-21
公司說法違法...勞基法36條意旨為:勞工連續工作最長天數為6日..所以,連續工作7日以上即屬違法..例外是40條及84-1條所說的情形...(符合該兩條所述情況,才可連續工作7日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