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災問題方面問題 - 工作
By Poppy
at 2014-01-12T00:00
at 2014-01-12T00:00
Table of Contents
因為工作關係從拉梯摔下來 (大慨約5米高) 脊椎壓迫性骨折
醫生也吩咐過需要三個月休養
我現在沒辨法上班 應該怎麼辨?
醫生也吩咐過需要三個月休養
我現在沒辨法上班 應該怎麼辨?
All Comments
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14-01-15T13:08
at 2014-01-15T13:08
自己看就會懂
勞基法
第59條(職業災害之補償方法及受領順位)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一)配偶及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孫子女。(五)兄弟姐妹。第60條(補償金抵充賠償金)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第61條(補償金之時效期間)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擔保。第62條(承攬人中間承攬人及最後承攬人之連帶雇主責任)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事業單位或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為前項之災害補償時,就其所補償之部分,得向最後承攬人求償。第63條(事業單位之督促義務及連帶補償責任)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工作場所,在原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範圍內,或為原事業單位提供者,原事業單位應督促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對其所僱用勞工之勞動條件應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事業單位違背勞工安全衛生法有關對於承攬人、再承攬人應負責任之規定,致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與該承攬人、再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
By Eden
at 2014-01-16T07:19
at 2014-01-16T07:19
2 向雇主索取「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或「勞工保險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於就醫後七ㄖ內,送交該醫事服務機構,洽請退還所收取之保險醫療費用
門診單1份2聯,同一職業傷病於同一醫療機構就診,可使用六次
住院申請書1份2聯,每次住院使用一份
3 開立第一份診斷證明,辦理職業傷病請假手續
4 治療期間,僱主工資應照給,勞工應〈一次或分次〉檢附相關證明資料〈傷病診斷書〉交付雇主,供僱主向勞保局請領傷病給付〈僱主折抵薪資補償〉
5 如有造成傷殘,再依傷殘相關規定請領傷殘給付
Related Posts
aa沒有施用毒品
By Agnes
at 2014-01-12T00:00
at 2014-01-12T00:00
但驗尿卻驗出 鴉片毒品andlt;可待因3千多 嗎啡325andgt;
但是我在3ㄍ月前首有斷掉過
醫生有開止痛藥給我
我只要工作痛就 ...
冰箱位子..風水問題
By Wallis
at 2014-01-12T00:00
at 2014-01-12T00:00
冰箱後面可以有窗戶嗎
有什麼影響.......
個資法-物流公司將司機姓名張些車外
By Caroline
at 2014-01-12T00:00
at 2014-01-12T00:00
是要我趕我走還是公司沒效率
By Hedy
at 2014-01-12T00:00
at 2014-01-12T00:00
也拿醫生證明給主管但是要調回去要原站的主�� ...
紫薇斗數問運勢
By Catherine
at 2014-01-12T00:00
at 2014-01-12T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