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工作合約問題~急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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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lizabeth
at 2009-07-2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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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詢問一下
我朋友的爸爸原先在小診所工作,
因年紀大,有骨刺的狀況,
因此近日開刀,醫生評估是28號可出院
但出院後並不能馬上工作
僅能在家休息
當日知道這狀況,並立即打電話告知雇主請假,
雇主在電話中口氣不佳的表示要員工立即上工,
要不然就等著扣薪,
最後談到要離職時,
雇主就說那要賠償兩個月的薪水
而原與雇主有簽定兩年的工作時間,
加上如果在未滿合約前離職,需賠兩個月的薪水,
另外因為無法出院後立即工作
因此需要請病假,雇主表示這樣要扣薪水,
而條約內容還有一條是寫說員工需配合雇主工作時間,
那這樣子是否有違反勞基法規定
請問一下這樣的狀況,該如何是好?
另外想要私下與雇主談,該如何談較好?

All Comments

Ethan avatar
By Ethan
at 2009-07-27T05:14
關於第一個問題應該是請病假的問題吧...
根據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1.未住院者.一年之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
2.住院者.二年之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3.未住院傷病價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普通傷病假一年之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保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
第五條..勞工普通傷害超過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休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以留職停薪.以一年為限
所以...基本上市可以請假的(要附證明文件喔)
如雇主違反可向縣(市)政府申訴.
關於第二個問題合約問題
這個要是當時的合約是如何訂定的?
如果有定到毀約賠償這一條基本上就是要賠了
如果骨刺是屬於職業災害的話基本上雇主要給傷患公傷假
期間不得扣薪水.不是的話請參閱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
工作時間:勞基法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8小時.兩週不得超過48小時(基本規定)
如果當初訂契約的時候有訂到雇主須配合雇主時間這一條基本上是不違法的.但不能違背工作時間的規定
如果有延長工作時間的情況發生(加班).應給付加班費
希望能幫助你...還是有不懂得地方..可電洽縣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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