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公司是外商在台分公司(以下稱a)今年被另一家外包(以下稱b)買了,不過b公司在台灣的子公司不是用在台分公司登記,而是使用與b相同名字的台灣公司(以下稱c)請問-是否不是由c直接購買a,所以c可以不用給資遣費?(c公司老闆說:因為c為本土公司買不起a?!)-a無法註銷法人人格(因為是外商在台分公司),所以無法成為被消滅公司~所以不用給資遣費?-c公司已經陸續a公司進行組織改組等其他合併動作,難道不能以這些證據進行舉證嗎?請不用以自已得想法進行回答
勞資爭議請協助回答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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