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請有經驗或懂得勞資人幫解(很急) - 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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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人在統一企業7-11公司當早班人員由於犯下一個錯就是因為貪念出現拿走了客人未取走的悠遊卡佔為己有使用..然而客人跑去打電話客訴卡不見..這件事就爆發被查到我占為己有當場被解雇..我知道我有錯在先被解雇是應該的而我還把卡還了也道歉了..也就悠遊卡事件也告一段落..反倒我跟雇主..有了爭議因雇主說我有損店面形象..也害他被7-11扣績效他將要扣除我在7-1115天上班薪水來抵績效..其他她要墊請問這樣有違反勞資爭議嗎?他言語帶點威脅好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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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rew avatarAndrew2010-12-25
既然悠遊卡事件已落幕,懲處也已經做了(解雇),那要求扣15天薪資是不合理的,績效是屬於店家的問題,跟你員工並無太大關係。勞基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用。所以你們店長有違反勞基法,你可以到勞工局做申訴建議先搜證,這樣會比較有勝算希望這樣能幫到你2010-12-2112:26:30補充:第七十八條(罰則(四))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萬元下罰金。...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0-12-21
以下為勞委會對於員工所造成資方的損失是否可以要求賠償做解釋,賠償是一定要的但是要合理,勞方認為不合理時,是可以透過法律解決,但是,資方還是不可以預先扣除勞方的薪資做為賠償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一月五日台82勞動一字第五○三二五號函查依據前主管勞工事務之內政部75.9.2台內勞字第四三二五六七號函暨本會79.11.17台勞動一字第二七五○八號函釋,事業單位於工作規則中明定損害賠償之規定應無不可,惟賠償之計算及額度涉及其合��
Olive avatarOlive2010-12-21
1.依勞基法:雇主不得預扣勞方薪資做抵償各種損失*2.依民法:資方若因勞方的疏失....導致各種損失.可依民刑法求償*3.若依你所訴.可分幾方面解釋及處理:1.你拿ㄌ客人未取走之物品.私自佔用.屬刑法侵占罪.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還好事後沒事.(不知道是公司私下幫你與客人處理.還是什麼情形.你沒被告.已屬萬幸)2.公司有權依法向你求償各種損失.包括名譽損失.雇主因此被總公司扣點損失.....試問7-11招牌那麼大(全世界都有).你怎麼賠.賠ㄉ起嗎?屆時可能賠償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0-12-22
你是可以去申訴不過如果確實因為你的事導致該店被7-11扣績效而扣錢你的雇主也可以反告你造成他的損失要求你賠償也就是說,法院跑不完而你拿到的未必比你該賠的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