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糾紛疑問..協調書已簽名. - 工作
By Margaret
at 2014-11-08T00:00
at 2014-11-0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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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親在今年4月初發生車禍,持續休養公傷假中(醫師診斷需休養一年,無法從事粗重工作),那由於雇主不願意支付30%的足額薪資,所以後來申請勞資調解(不確定是調解,還是協調,但文件上章是蓋協調會),那在過程中,因為對方有說出調侃的話:看你現在也都好好的,而且今年7、8月都有來工作過,到底憑什麼要跟我領這薪水?(7.8月有去協助工作是事實,因公司主動打電話來拜託人手不足,希望來幫忙,而且表示只需負責開車,會另外人找人搬貨,所以我父親才同意,事後的確有也有領到那幾天的工資),我父親當下被他激怒到,直接表示,只要你不要讓我搬重,我可以回去上班,最後協調重點為公司願意補足已休工傷假之間(半年不足30%的薪資),我父親於11/10號復職。雙方皆有簽名。
疑問:
1.我父親有在該協調書上簽名,是否就表示11/10一定要復職?我可以以醫師診斷證明以及公司先前曾開立的服務證明(上有記載公司同意予以我父親公傷假至104年4月1日的字句,並有公司大小章及負責人章),來主張我父親不需回去上班嗎?
2.因這次職災讓我父親知道這間公司對待員工多刻薄,所以我原本就打算休完公傷假後,再協助我父親以公司違法(勞保高薪低報)提出非自願離職要求、並索討資遣費,但是上述協調書的緣故,是否我父親若於11/10號不回去上班,公司未來是否即有理由將我父親解雇?而無法索討資遣費呢?
以上兩則問題,再麻煩各位先進百忙之中協助解惑,感謝。
已更新項目:
to 王哥 及其他先進:
感謝各位的答覆,目前我已請我父親忍耐暫回公司上班,日後再商議,避免那協調書在未來綁手綁腳,另外想再請問,
我父親早期勞健保都是透過職業工會投保,後來大約在8年前(民國95年)轉職到新工作時,
也因為顧慮到職業工會這邊已投保20年,再5年即滿25年可申請一次給付(這部分我不了解),
所以選擇繼續投保工會,但是後來因為發生一些事情,所以正視到工會的性質與他現職屬性不同,萬一發生職災時可能會無法請領任何給付,所以後來放棄職業工會那邊的年資,改請現職公司投保勞健保。直到這次真的不幸發生職災時,才發現跟雇主這邊也有年資上的爭議,雇主表示只願意承認99年開始之後.
2 個已更新項目:
雖然我查過後以勞基法第7條規定:
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
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
及其他必要之事項。前項勞工名卡,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
但是我疑問的是,因為我方目前完全無法提出證明已在這公司就職8年多...:
薪資->無匯款紀錄(領現薪資袋,且只有近2年零星約15份有保存) + 勞保->3年多才開始投保 + 無上下班打卡紀錄卡...
(感覺只剩下..除非有同事願意得罪老闆出來證明?)
所以這勞工名卡即使是後來老闆重新製作(偽造到職日、工資等),我方似乎也完全沒輒?
是這樣嗎?
All Comments
By Yuri
at 2014-11-11T17:32
at 2014-11-11T17:32
勞基法第五十九條(職業災害之補償方法及受領順位)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只要有診斷書(醫師診斷需休養一年,無法從事粗重工作)你們即可合法修養一年,並有權領原有之全薪資,而不是什麼30%。你們又何必跟公司協調?不解。
1.我父親有在該協調書上簽名,是否就表示11/10一定要復職?我可以以醫師診斷證明以及公司先前曾開立的服務證明(上有記載公司同意予以我父親公傷假至104年4月1日的字句,並有公司大小章及負責人章),來主張我父親不需回去上班嗎?
當然可以,協調又不是什麼一定要遵守的事。
你要推稱身體不適,不適合勞動,協調書就沒屁用。
2.因這次職災讓我父親知道這間公司對待員工多刻薄,所以我原本就打算休完公傷假後,再協助我父親以公司違法(勞保高薪低報)提出非自願離職要求?????
什麼是高新低報?公司可以最低薪資外加其他津貼當薪水,所以不低於最低薪資都是合法的,你勝不了。
、並索討資遣費,但是上述協調書的緣故,是否我父親若於11/10號不回去上班,公司未來是否即有理由將我父親解雇?而無法索討資遣費呢?
你們有絕對的理由續請工傷假。不會因為協調書就一定要回去。勞基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甚明。違法開除是公司違法,依勞基法勞工工傷不得開除,除非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所以法律是佔在你們這邊,不要隨便再簽什麼,有任何法律問題先來這裡問,再做決定。
法律只保護懂法律的人
不要被公司亂唬爛
By Hedy
at 2014-11-12T00:42
at 2014-11-12T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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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ranklin
at 2014-11-11T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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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ae
at 2014-11-08T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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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lizabeth
at 2014-11-11T11:11
at 2014-11-11T11:11
診療與休養是不一樣的,診療,雇主必須准假;休養視狀況准假
公司依據此診斷證明,得要求勞工復職,復職所從事之工作以不須負重為限,或影響其受傷部位復原為原則
公司已告知復職後,所從事之工作不須負重,也不會直接影響受傷部位復原。勞工就必須復職,復職後,仍可依就〈複〉診需要,個別申請公傷假就醫
勞工拒不復職,自書面通知到職之ㄖ起,以曠職論處,連續曠職達三ㄖ以上,公司可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之規定,逕行解雇〈開除〉
2 令尊於休養期間,曾於於7月、8月間,到公司工作,只要有工作一ㄖ之事實,且令尊確實領取工作ㄖ之工資,公司以此為證據,即使告進法院,都無法推卸令尊不能從事免於負重類之工作,法院就會裁定令尊必須復職
3 公司有違反勞工法令時,勞工於知悉其情形之ㄖ起,30ㄖ內必須向雇主提出宣告解除契約、要求發給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
注意!如果擁有舊制年資〈94年6月30ㄖ以前工作年資及選擇舊制者〉
資遣費: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
退休金:按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二個基數,但超過15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一個基數。基數標準,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令尊年紀應以不輕,可能擁有舊制年資,資遣與退休給付差異大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此部分應先考量,勿意氣用事與新台幣過不去,吃虧是自己。有舊制年資者,寧可拖到自請退休時,頂多中途被雇主以不適任而資遣,既然已做好被資遣準備,有機會多領,為何不委曲求全熬到可領退休金時;勿輕言離職,頓失每個月的收入
雇主違法部分〈投保以多報少〉,宜透過協商方式,要求雇主按實際月領總額申報
勞工已自己離職或已被雇主解雇〈開除〉,只能投訴雇主違法,向法院請求侵權損害賠償:
(1) 雇主被依相關法律規定,追繳保險費差額,並按保險費倍數處以罰鍰
(2) 勞工投保年資不能追朔投保起迄ㄖ或月投保薪資之數額追朔提高
(3) 職業傷病期間,雇主補足勞工原領薪資〈扣除勞工保險傷病給付部分〉,勞工已無損失,不能請求侵權損害告訴
(4) 健保無論投保金額高低,不影響醫療給付,勞工無權提出侵權損害告訴
2014-11-10 21:09:49 補充:
該公司屬勞健保強制投保單位,公司不會不知道違法的後果,就會以「委任」或「承攬」方式,與令尊約定。公司與令尊就不屬於雇傭關係,才可以規避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公司當然就沒有令尊任職資料,也不會給令尊任何足以證明其屬於受雇任職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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