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糾紛相關問題,需有人告訴我們~到底該如何??? - 工作

Annie avatar
By Annie
at 2012-07-0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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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麻煩各位能出力的出力,能幫助我們的人,幫忙我們回答一下我們所提問的問題好嗎??請詳細分析給我們了解好嗎??能要的回我們的加班費嗎??
1.因這陣子我們的工作性質正逢旺季,我們任職於運輸業,我先生擔任台中區組長,而我就屬公司內行政人員,廠內有3個司機+我們2個外,還有一個是公司主管,我們5個員工從6/15~7/4前每個人上班時間均超過12個小時以上,所以前幾天我先生就致電給總公司裡的高級主管,告知希望公司能調派或增加人手與車輛,這樣才不會因莘莘學子暑假開學時,廠內的工作量爆增,導致我們身心都無法再繼續負荷下去,倘若公司不協助支援,不論是組長或司機都無法在支撐下去,因為莘莘學子放暑假時,我們每一個人每天都工作到隔日凌晨4.5點才下班,早上9點又要到公司上班,所以我們才會向公司請求到下一次旺季到來時,若沒有提供車輛增添人員,我們只能工作到7/9止了,因為再這麼工作下去,我們都會累倒,但沒想到在7/6時,主管就口頭告知我與我先生,就工作到今天為止,明天起可以不用再到公司裡來,請問這樣是我們自動離職還是公司直接資遣我們呢???(在7/4公司就請我們先填寫離職通知書,我們有先簽,但離職申請書尚未書寫也未簽名)
2.還有,若我們要申請調解,假如工作地點申訴的地方是彰化或台中的話,但因我們想回南部高雄工作,因為家人都在那,那麼雙方調解的地方,是要在彰化還是在高雄調解也可以呢???
3.再來我們從去年8/15任職~直到今年4月初,因勞工局有來查證公司是否有讓員工打上下班卡,因為在我們任職第一天時,我們就有告訴主管要打卡,當時主管只口頭回覆我們,公司不願讓員工打卡礙於會有勞資糾紛,當下我們便沒有再說些什麼,直到公司派人事部經理來到場內開會時,要我們簽立勞動契約時,當下我有問過人事經理,司機有出車表上有年月日可以証明他們的出勤日期,但我們這些內部人員沒有這些東西,我們怎麼證明我們是有出勤的呢??
4.怎可以不讓員工打卡,當下他們只回了我們結算的人是我們,怎麼會沒有出勤紀錄,再來不是不能打卡,可以向主管申請,但是主管人明明就在旁邊,更何況打上下班卡在每個公司上班的人都知道,這本是公司要用的也是必須的,怎還要我們申請才會有,但主管在我們任職第一天時,我們告知他,他的回覆與人事經理回答的方式,根本說法不一,不論之前我們是否有超時情況,或例假日也須至公司加班出勤,我們是不是就無法證明也無法再要求到我們辛苦工作所應得的薪資呢??有司機做人証有之前擔任過行政助理的人証,這樣還不足以証明嗎??
5.更何況在今年4月中時,又叫員工簽署一份同意書,內容裡就說因為司機部份有業績獎金,所以不論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均不計算加班費在內,行政人員每晚6點過後,加班須讓主管同意方可加班,這樣是不是代表著我們若有簽,是不是也等同要放棄我們的加班費用.
6.難道~我們就只能這樣被人欺壓~還得不到我們所賺的錢嗎??難道~公司沒有加派人手與車輛給予我們協助,我們也只能這樣繼續工作,不能說不行,身心都疲累了,等到公司資遣我們時才能拿到資遣費嗎??
7.原本應工作到7/9,主管在7/6就叫我們不用來上班了,若人事經理來,要我們回公司簽署離職申請書時,那麼我們要簽立嗎???但在7/6時他們就叫我們先簽一份通知單,而我們也簽上了,難不成人家都擺明要你今天走,還不走,非得每天9點上班直到隔日凌晨4.5點才能下班,當日9點又上班嗎??這樣的我們到底該如何得到我們應有得薪資呢??這樣不構成"非自願離職"嗎?更何況不論勞工局明訂勞工應休假的國定假日,他們沒有一天有讓員工休假或是事後補假的,如清明節4/3~4/4,5/1勞動節,6/23端午節....等等..
我們想的只是拿回屬於我們的辛苦錢與尊嚴,這樣對待員工,還有"人性.尊嚴.平等.安全"可言嗎??在我們這之前,已有好幾個員工,當下被辭掉,也因為不知道公司人事經理當下要資遣他們,所要他們填寫的東西,其實是自願離職申請書,導致沒能拿到資遣費,更無法申請失業補助,我們要的,所失去的.所煩惱的.所擔心的,接下來要走的路,得到的是這樣雇主的不公平對待嗎??更何況我們還有小孩,還有家庭需要養需要生活,誰能來為了我們討回我們應有的公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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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ele avatar
By Adele
at 2012-07-09T06:13
你好,關於你的問題:
1."在7/4公司就請我們先填寫離職通知書,我們有先簽,但離職申請書尚未書寫也未簽名"
(1)已簽離職通知書是一項不利於勞工的證據,雇主常用此方式輕易且免付資遺費的叫勞工走路,若要上法庭,常使可憐的勞工啞口無言,因為法庭上看的是證據,除非你能舉證是受雇主脅迫而非自願簽"離職通知書"(例如找其他同事證明等),才能推翻此"離職通知書"而不使它做為證據(民法92條),否則不管是勞工局或勞委會等主管機關,都只能依證據來判定。
民法92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2)雖然你是簽"離職通知書"而非"離職申請書",但在法律上,終止契約是一種解除權,只要有"意思表示",就不得撤銷(民法258條),況且你還簽了書面的"離職通知書",唯一可解套的,就是證明你是受脅迫而簽下。
民法258條: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
(3)所以,因為雇主有你簽的"離職通知書",除非你能證明是被脅迫而讓此證據失效,否則第一個問題結論就是,"你是自願離職"而不能拿到資遺費。
2."若我們要申請調解,假如工作地點申訴的地方是彰化或台中的話...."
調解地點就是在工作地點的所在的勞工局。
3."公司不願讓員工打卡礙於會有勞資糾紛,當下我們便沒有再說什麼,但我們這些內部人員沒有這些東西,我們怎麼證明我們是有出勤的呢??"
可請同事互為證明,或電腦有每日開機關機的記錄。 勞基法第30條: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勞基法第7條: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奬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勞基法23條: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違反上述各法條,依勞基法79條,雇主會被罰以2萬~30萬以下罰鍰,並公布公司及雇主之姓名並限期令改善,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4."我們是否有超時情況,或例假日也須至公司加班出勤...有司機做人証有之前擔任過行政助理的人証,這樣還不足以証明嗎??"
可以的,人證也是證據,公司蓄意不讓你們打卡,只要同事可以證明例假日有出勤(雇主當日應支付加倍工資),或超時加班都可領加班費。
5."...叫員工簽署一份同意書...是不是也等同要放棄我們的加班費用"
這是雇主規避勞基法的方式。但勞基法第1條:雇主與勞工所訂的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訂的最低標準。所以叫員工簽署放棄加班費的同意書,因為抵觸勞基法的強制規定,所以無效。但重點是,最好你與同事能「互相證明」有加班的事實才有機會領到加班費。
6."難道~我們就只能這樣被人欺壓~我們也只能這樣繼續工作,不能說不行,身心都疲累了,等到公司資遣我們時才能拿到資遣費嗎??"
「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但法律之前,有證據才能爭取公道及正義。所以公司的惡行欺壓勞工,你必須先舉證,公司不讓你們打卡及超時工作,例如公司電腦有當日開機關機記錄等(應該有此證據),就先向主管機關(勞工局)糾舉而不是自請離職,也應向公司提出依勞基法第30條給予出勤簽到,有證據後,走勞工局或走司法途徑才有勝算。
7."在7/6時他們就叫我們先簽一份通知單,而我們也簽上了,難不成人家都擺明要你今天走,還不走"
雇主要解僱員工必須依法,要有勞基法第11條或第12條的情況才可以解僱員工(11條及12條附在補充資料)。公司叫你簽"離職通知書",非出於自願你應該拒絶,因為超時工作又不付加班費,又不讓員工打卡,違反法令的是公司,你應該蒐證後向勞工局檢舉。你若不檢舉只自請離職,下一個新進員工同樣會受此欺壓,這樣無法杜絶不肖雇主的不法行徑。
"這樣的我們到底該如何得到我們應有得薪資呢??這樣不構成"非自願離職"嗎?"
你簽"離職通知書",請證明你是"被脅迫"情況下所簽,而使此通知書失效。(什麼情況下被脅迫?有案例是不簽就不給薪資等,請自行思考舉證)。加班費或例假日上班等薪資,可請同事互相作證,以前的員工也可以出來當人證。

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祝順利解決~
2012-07-10 03:32:17 補充:
字數超過無法補充在原回答內容, 補充在這
勞基法11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2012-07-10 03:32:31 補充:
勞基法12條
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2012-07-10 03:39:08 補充:
勞基法24條:(加班費)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
倍發給之。
勞基法39條:(休假加班)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Kama avatar
By Kama
at 2012-07-12T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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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nobia avatar
By Zenobia
at 2012-07-12T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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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umar
at 2012-07-12T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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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不是政府的法律扶助
但這邊也都是律師在回答問題
可以去試試看
而且問題可以隱藏
所以詳述也不會被人看到
就不會擔心講得不清楚
律師在法律的判斷上出了差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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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2-07-0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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