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有個問題想請教。
日前跟資方開完調解會,達成金額協定後,
於會上決議於今日去對方指定的會計事務所領取支票。
但今天打電話過去該事務所,卻得到『資方尚未將支票送過去』的回答,要我再等等。
傍晚再打電話過去,仍然是『尚未將支票送達』回覆。
想起之前有位跟資方鬧得不歡而散的同事,在領最後一個月的薪水也是這樣被拖欠。
覺得這次資方有87%也是故意的。
想到這裡覺得這一口氣真的吞不下去。
掛上電話後我馬上再打去勞工處,詢問對應方式。
勞工處:『如果他明天還是沒有給你錢再來檢舉』
但我不能直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嗎?
我電話中也有詢問勞工處這件事,但對方還是說就去他們那邊檢舉。
查到的資料是說可以強制執行,但勞工處這樣說我實在不知道到底怎麼回事。
有沒有有相同經驗的勞工朋友可以分享一下?
或是有專門背景的法律專家可以幫忙解答呢?
先說聲謝謝了。 m(_ _)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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