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負擔 - 考試

Table of Contents




想請問一下一個老題目

甲賣乙土地,甲交付土地後,土地被徵收,乙是否可以拒絕交付價金?

依照373條,交付後,應該由乙負擔價金危險

所以乙仍應該給付價金

為免不公,乙另外走225條第二項

可是看到林政豪解題書寫,(實務見解認為373之危險係指物之毀損消滅,不包含徵收)

故乙可以依266條免於對待給付

麻煩幫我解惑一下



-----
Sent from JPTT on my Sony D6653.

--

All Comments

Elma avatarElma2016-01-05
乙可以主張225條第二項代償請求權向甲請求徵收費 同
時仍需支付價金
Jake avatarJake2016-01-08
已修正調號
條號
Rachel avatarRachel2016-01-09
1.373是266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16-01-13
2.交付後,乙得享有土地之使用、收益,為維公平,危險自
不應仍由甲負擔。
Zanna avatarZanna2016-01-13
無論物之滅失或被徵收所致給付不能,出賣人均因不可歸責
而免其給付義務。此與民373所指之危險(價金危險),係因交
付而移轉由買受人負擔,實為兩事。若認給付不能(被徵收)
之原因為決定危險負擔之憑據,實容有誤會。此觀上開條文
之規定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