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國家考試不能保留 - 考試
By Lily
at 2013-12-19T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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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規定明定保留事項 ...
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
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一年]
二、進修碩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進修博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五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正額錄取人員除前項保留錄取資格者外,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逾期
未報到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依第三項保留錄取資格者,於原因消滅後三個月內,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申請補訓,並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通知分發機關依序分發任用。逾期未提出
申請,或未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所以按照考試法規定之保留事由 只有
1.服兵役 一年
2.碩士 三年
3.博士 五年
4.其他事由 兩年
且必須在是由喪失三個月內提起補訓 不然喪失資格
以上供參考 不過這些等你考上再煩惱就好了 現在太早了
--
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
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一年]
二、進修碩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進修博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五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正額錄取人員除前項保留錄取資格者外,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逾期
未報到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依第三項保留錄取資格者,於原因消滅後三個月內,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申請補訓,並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通知分發機關依序分發任用。逾期未提出
申請,或未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所以按照考試法規定之保留事由 只有
1.服兵役 一年
2.碩士 三年
3.博士 五年
4.其他事由 兩年
且必須在是由喪失三個月內提起補訓 不然喪失資格
以上供參考 不過這些等你考上再煩惱就好了 現在太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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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ucy
at 2013-12-20T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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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3-12-25T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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