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在板上搜尋"原因自由行為"
但仍有疑惑未解,煩請指點:
刑法第19條:
Ⅰ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Ⅱ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Ⅲ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又,根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035號刑事判決:
原因自由行為之行為人,於精神、心智狀態正常之原因行為階段,
即須對犯罪事實具有故意或應注意並能注意或可得預見,始符合
犯罪行為人須於行為時具有責任能力方加以處罰之原則
請問:
所以實務上是認定,於先行行為,具備法益侵害之故意或預見可能性
才有原因自由行為的適用嗎?
那若有一人甲,在路邊喝酒喝到神智不清、毫無判斷能力,但無任何犯意,
之前酒醉也沒出過什麼狀況,結果在此情形下殺死路人乙,請問在實務上
是否以無罪論定?
還是說因為酒醉而致神智不清是自己造成的,因此而殺人需負殺人罪責?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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