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自由行為一問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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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陣子大家討論原因自由行為,發現自己忘得差不多,趕忙複習一下發現一個問題

題目出處:李允呈刑法總則 P.264 例2

甲計劃槍殺晚上七點下班的乙,未料乙突然加班,甲只好在原地等待,因長時間的無聊,
故開始喝酒,原本打算只喝一杯,但一不注意一杯接一杯,最後喝到超過自己酒力極限而
呈現酩酊狀態(無責任能力),之後在酩酊狀態下開槍殺死十點下班的乙,問甲如何論處?

這題如採例外說(我就是很不會操作例外說)
個人想法:

一、甲喝酒後開槍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既遂罪:
(一) 構成要件該當性:
客觀上,若無甲開槍之行為亦不會造成乙死亡之結果,具有條件因果關係。甲開槍
製造不受容許之風險,且其後風險實現;主觀上,甲對於構成殺人之事實明知並有
意使其發生,甲具有本罪之構成要件該當性。

(二) 違法性:
甲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

(三) 罪責:
1. 甲於行為時已陷入酩酊狀態(無責任能力),似得主張第19條第1項進而阻卻罪責。
然有疑義者在於,甲自陷無責任能力狀態行為是否屬於原因自由行為?
2. 原因自由行為成立要件,須行為人對於陷入無責任能力狀態具有故意或過失,並
且在先行階段對於一定法益侵害具有故意或過失。題示情形,甲一不注意酒一杯
接著一杯,對於自陷無責任能力狀態具有過失,且甲於喝酒時,對於其後開槍造
成法益侵害具有故意,甲之行為屬於原因自由行為,故其行為時應認其仍具有完
全責任能力。甲別無阻卻罪責事由,甲成立本罪。

(四) 結論:
甲成立第271條第1項殺人既遂罪。

本題書上是用構成要件模式去解,結論是甲成立過失致死。(這部份懂)

我自己寫完覺得很心虛,因為例外說的肯定原因自由行為的可罰性在於,自陷無責任能力
行為本身對於其後之結果行為「根本上具有因果關係」,也就是喝酒與其後的開槍行為要
有因果關係。本題甲就算不喝酒,他還是要殺乙啊!!!還是我根本就是把例外模式的操
作給用 錯 了 (很慌)

希望版上先進指點....
另外前面j大所附的圖我看不太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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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很討厭聽故事,後來又很喜歡聽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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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than avatarEthan2013-06-15
撲馬的書有對例外說有批評了一下 你可以去翻一下
Quanna avatarQuanna2013-06-18
甲喝酒時知道他喝醉後會殺乙嗎???
我覺得這個點蠻重要的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3-06-21
畢竟原因自由行為的適用需要行為人對原因行為及結果行為
都有故意或過失
Jack avatarJack2013-06-24
原因階段過失結果階段故意也算過失形原因自由行為
Agatha avatarAgatha2013-06-27
我覺得原因階段過失是因甲本無意利用喝醉來達成殺人目的
Delia avatarDelia2013-06-29
如果甲沒喝醉也許會在理性控制下會放棄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3-06-30
對喔,為何你原因階段過失結果階段故意會成立故意呢???
John avatarJohn2013-07-02
我覺得原因自由行為用間接正犯說來理解比較
容易理解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3-07-05
有點怪怪的,你要用例外說解為何還帶原因自由行為???
James avatarJames2013-07-07
他認為國內的例外說 忽略了原因行為和結果行為的客觀關聯
Kelly avatarKelly2013-07-11
只重視主觀關聯 就跟你的想法差不多
Poppy avatarPoppy2013-07-15
喔~~~我懂了,可是這樣看起來例外說頗不合理的....
Dorothy avatarDorothy2013-07-18
例外說的邏輯跟過失自招危難一樣 你這樣理解就好了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13-07-22
行為人是故意或過失自招危難就不能阻卻違法(實務看法)
Wallis avatarWallis2013-07-23
同樣邏輯 把自招危難改成自陷無責任能力就好了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13-07-28
至於故意過失的定義前置說和例外說都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