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自由行為結合等價客體錯誤問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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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s2121647 (pesor)》之銘言:
: 甲喝酒壯膽後,前往乙宅誤A為乙而殺之。
: 甲成立過失致死與殺人未遂
: 依工具理論甲對A有殺人故意,在罪責部分,清醒的甲利用不清醒的甲,依間接正犯發
生打擊錯誤處理,成立過失致死。 那請問殺人未遂的部分怎麼認定?為什沒還會成立殺
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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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nt from JPTT on my OPPO X9079.


剛好讀書時,發現書上有一模一樣的問題。

原串中有不少前輩大大們好像不認同「原因自由行為結合客體錯誤」的情況會產生打擊錯誤
的討論。
不過,依照黃惠婷老師在《刑法案例研習(二)》(2013年二版)一書中的第五題(47頁以
下),剛好也有一樣的問題。
或許可以提供給參考!

主要的問題還是來自「原因自由行為的可罰性基礎」為何?
倘若採所謂「構成要件說」(前置理論),結果歸責的認定不在於陷於精神障礙下的行為
,而是自陷於精神狀態的行為本身。
換言之,將自陷於精神障礙之行為即為構成要件之實行。

套用在ss大的問題中
該故意原因自由行為的著手,在於行為人甲在仍有行為能力時.已預見到自己如因酒醉失
控而可能導致利益侵害時,還繼續喝下去的時候。

這或許也能回答到ss大主要要問的問題:「殺人未遂的部分怎麼認定?」

照黃惠婷老師書中的見解,原因自由行為的架構類似間接正犯:
行為人一開始在完全責任能力下,將自己陷於無責任能力,猶如成為犯罪的工具(被利用
人),受間接正犯放任去實行犯罪。

如果依照這樣的看法
甲在具有罪責時已有特定的侵害對象,當陷入無罪責能力時,已有如間接正犯的工具,無
從支配整個犯罪的因果歷程了。
在這種場合,發生實際侵害的客體與清醒時想侵害的客體不一致,即產生等價客體錯誤時
,應係屬一種因果歷程重大偏離的打擊錯誤。

在現行法中原因自由行為已受到規範的情況下,對於清醒後應罰的甲,自然就是過失XX與
XX未遂,從一重處斷。


那麼再回大ss大的題目中
酒醉時誤A為乙而殺之,甲對A產生過失致死固無疑問。
至於乙,業如上述,甲已在自陷於精神障礙時已該當著手,故自然也會成立殺人未遂。

(打了這麼多,其實只有最後一段才是ss大在問的問題XD)


以上是我的理解!
還請各位前輩們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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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harlie avatarCharlie2019-06-16
你理解正確 有考上的潛力
Delia avatarDelia2019-06-20
其他人沒有發現爭點在那裡
Kyle avatarKyle2019-06-21
Xanthe avatarXanthe2019-06-24
Kristin avatarKristin2019-06-27
我錯了
Faithe avatarFaithe2019-06-29
一般針對不在場至多討論預備犯; 但前置說較特別要論以未遂
Hedwig avatarHedwig2019-06-30
我覺得這題好難,原來考點這麼深
Madame avatarMadame2019-07-05
其實沒這麼難,只要心裏不要有「誤認就是客錯」的先入為
主就好,要記得說理而不是結論呀~
Charlie avatarCharlie2019-07-08
這題到底會不會考啊,還是只是個人學者出題的意見。
感覺這題跟一般題目混在一起,會被搞亂觀念。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9-07-10
我的問題就是,萬一國家考試要看你寫的是主流答案,對A
成立271殺人既遂、原因自由行為,等價客體錯誤,採法定
符合說,不阻卻故意。
對乙不成立本罪,因為乙不在場,也未著手。
較好?
雖然現在兩種方向的觀念都懂了。
Jessica avatarJessica2019-07-11
那這樣一來,遇到酒醉誤認殺人,應該要往那種方向寫會比
只是不知道該如何區分,應該採那種方向去寫。
Aaliyah avatarAaliyah2019-07-13
有沒有人能區別一下題目,怕會遇到兩種類似題。
Belly avatarBelly2019-07-17
只有這篇對 勸考生對國考版的推文自己要有篩選力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19-07-21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9-07-25
其實喝酒壯膽跟喝醉是有很大差別的
Oliver avatarOliver2019-07-27
我好像有點懂了,主要是在先前有沒有決議把?
假如一開始前往乙宅前,已有決議要殺特定之人,然後明之
喝酒會酒後失態,卻故意喝酒自限於無責任能力,然後在前
往乙宅的時候,發生客體誤認,誤A為乙而殺之,就要討論
因果誤歷程重大偏離之打擊錯誤,對A成立過失致死,對乙
成立殺人未遂。
Bennie avatarBennie2019-08-01
如果只是在一般情況下,假如甲和乙互為仇人,某天甲喝醉
酩酊走在路上,剛好遇到長得像乙的A,卻一時興起犯意,
然後誤A為乙而殺之,是不是就是採一般的客體發生誤認,
為等價之客體錯誤,採法定符合說,不阻卻故意,對A成立2
71殺人既遂罪。
對乙不需討論,殺人之意圖和行為,已充分評價在A身上,
所以對乙不成立任何罪責。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19-08-02
Olive avatarOlive2019-08-07
我有一個疑惑,原因自由行為不適用故意與行為同時存在
原則嗎?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19-08-11
喔喔我自己看到討論了XD 原來是前置說的關係,將著手時
點提前到原因行為!
Kelly avatarKelly2019-08-12
樓上Ga大的觀念怪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