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自由行為結合等價客體錯誤問題 - 考試
By Kumar
at 2019-06-12T02:57
at 2019-06-12T02:57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ss2121647 (pesor)》之銘言:
: 甲喝酒壯膽後,前往乙宅誤A為乙而殺之。
: 甲成立過失致死與殺人未遂
: 依工具理論甲對A有殺人故意,在罪責部分,清醒的甲利用不清醒的甲,依間接正犯發
生打擊錯誤處理,成立過失致死。 那請問殺人未遂的部分怎麼認定?為什沒還會成立殺
人未遂?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OPPO X9079.
剛好讀書時,發現書上有一模一樣的問題。
原串中有不少前輩大大們好像不認同「原因自由行為結合客體錯誤」的情況會產生打擊錯誤
的討論。
不過,依照黃惠婷老師在《刑法案例研習(二)》(2013年二版)一書中的第五題(47頁以
下),剛好也有一樣的問題。
或許可以提供給參考!
主要的問題還是來自「原因自由行為的可罰性基礎」為何?
倘若採所謂「構成要件說」(前置理論),結果歸責的認定不在於陷於精神障礙下的行為
,而是自陷於精神狀態的行為本身。
換言之,將自陷於精神障礙之行為即為構成要件之實行。
套用在ss大的問題中
該故意原因自由行為的著手,在於行為人甲在仍有行為能力時.已預見到自己如因酒醉失
控而可能導致利益侵害時,還繼續喝下去的時候。
這或許也能回答到ss大主要要問的問題:「殺人未遂的部分怎麼認定?」
照黃惠婷老師書中的見解,原因自由行為的架構類似間接正犯:
行為人一開始在完全責任能力下,將自己陷於無責任能力,猶如成為犯罪的工具(被利用
人),受間接正犯放任去實行犯罪。
如果依照這樣的看法
甲在具有罪責時已有特定的侵害對象,當陷入無罪責能力時,已有如間接正犯的工具,無
從支配整個犯罪的因果歷程了。
在這種場合,發生實際侵害的客體與清醒時想侵害的客體不一致,即產生等價客體錯誤時
,應係屬一種因果歷程重大偏離的打擊錯誤。
在現行法中原因自由行為已受到規範的情況下,對於清醒後應罰的甲,自然就是過失XX與
XX未遂,從一重處斷。
那麼再回大ss大的題目中
酒醉時誤A為乙而殺之,甲對A產生過失致死固無疑問。
至於乙,業如上述,甲已在自陷於精神障礙時已該當著手,故自然也會成立殺人未遂。
(打了這麼多,其實只有最後一段才是ss大在問的問題XD)
以上是我的理解!
還請各位前輩們多多指教!
--
: 甲喝酒壯膽後,前往乙宅誤A為乙而殺之。
: 甲成立過失致死與殺人未遂
: 依工具理論甲對A有殺人故意,在罪責部分,清醒的甲利用不清醒的甲,依間接正犯發
生打擊錯誤處理,成立過失致死。 那請問殺人未遂的部分怎麼認定?為什沒還會成立殺
人未遂?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OPPO X9079.
剛好讀書時,發現書上有一模一樣的問題。
原串中有不少前輩大大們好像不認同「原因自由行為結合客體錯誤」的情況會產生打擊錯誤
的討論。
不過,依照黃惠婷老師在《刑法案例研習(二)》(2013年二版)一書中的第五題(47頁以
下),剛好也有一樣的問題。
或許可以提供給參考!
主要的問題還是來自「原因自由行為的可罰性基礎」為何?
倘若採所謂「構成要件說」(前置理論),結果歸責的認定不在於陷於精神障礙下的行為
,而是自陷於精神狀態的行為本身。
換言之,將自陷於精神障礙之行為即為構成要件之實行。
套用在ss大的問題中
該故意原因自由行為的著手,在於行為人甲在仍有行為能力時.已預見到自己如因酒醉失
控而可能導致利益侵害時,還繼續喝下去的時候。
這或許也能回答到ss大主要要問的問題:「殺人未遂的部分怎麼認定?」
照黃惠婷老師書中的見解,原因自由行為的架構類似間接正犯:
行為人一開始在完全責任能力下,將自己陷於無責任能力,猶如成為犯罪的工具(被利用
人),受間接正犯放任去實行犯罪。
如果依照這樣的看法
甲在具有罪責時已有特定的侵害對象,當陷入無罪責能力時,已有如間接正犯的工具,無
從支配整個犯罪的因果歷程了。
在這種場合,發生實際侵害的客體與清醒時想侵害的客體不一致,即產生等價客體錯誤時
,應係屬一種因果歷程重大偏離的打擊錯誤。
在現行法中原因自由行為已受到規範的情況下,對於清醒後應罰的甲,自然就是過失XX與
XX未遂,從一重處斷。
那麼再回大ss大的題目中
酒醉時誤A為乙而殺之,甲對A產生過失致死固無疑問。
至於乙,業如上述,甲已在自陷於精神障礙時已該當著手,故自然也會成立殺人未遂。
(打了這麼多,其實只有最後一段才是ss大在問的問題XD)
以上是我的理解!
還請各位前輩們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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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9-06-16T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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