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研究聯發科的財務報表
想要請教幾個問題:
1. 其將"對子公司之收購"認列為投資活動
但是"取得子公司之股權"係為籌資活動
請問這兩者有什麼差別?
2. 以聯發科收購立錡一案來看
2015全年合併報表將第一階段之收購(51%之立錡股權)視為投資活動
而2016年第二季之合併報表將第二階段之收購(49%之立錡股權)則為籌資活動
請問為什麼可以這樣認列?
又該認列是依據哪一條準則?(國際會計準則第28條?)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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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請教幾個問題:
1. 其將"對子公司之收購"認列為投資活動
但是"取得子公司之股權"係為籌資活動
請問這兩者有什麼差別?
2. 以聯發科收購立錡一案來看
2015全年合併報表將第一階段之收購(51%之立錡股權)視為投資活動
而2016年第二季之合併報表將第二階段之收購(49%之立錡股權)則為籌資活動
請問為什麼可以這樣認列?
又該認列是依據哪一條準則?(國際會計準則第28條?)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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