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損人是法定繼承人,負債應該給誰?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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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article-rev...根據這篇文大而有感而發甲夫、乙妻有丙、丁2個子女,丙有一個子女A,丁有三個子女B、C、D,且甲夫有姐弟ㄅ、ㄆ。乙妻已被限定繼承,甲夫生死為卜,事實已死亡三個月。請問:(一)甲身故,負債3000萬應該給誰?(二)負債3000萬應如何分?(三)限定繼承,有這個東西?是這樣用的嗎?若沒被限定繼承,甲夫生死為卜,事實已死亡三個月。請問:(四)甲身故,負債3000萬應該給誰?(五)負債3000萬應如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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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ph avatarJoseph2012-10-27
這個問題頗怪,有不少bug,期待哪位前輩來debug一下。2012-10-2519:36:28補充:這題目裏頭有一些問題,小的來試著debug順便修正一下好了。1.由於繼承編有修法過,所以,修法前的繼承原則本來是以概括繼承原則,倘若有特別表示者則以限定繼承或是拋棄繼承為之;修法後則變成,繼承人不必特別為表示即以限定繼承為之,那期限內有為拋棄繼承表示者則以拋棄繼承為之。2.限定繼承,在修法前是「只要繼承人中其中之一者為限定繼承,則限定繼承效力局�
Anthony avatarAnthony2012-10-26
在回答前,題目及問題怪怪的@@題目:。。。。。。甲夫生死為卜。。。但!問題卻是一)甲身故。。。依字面上而言,「身故」=死亡。如果是問甲死亡,那就不關「生死未卜」的事了所以問題要改成(一)甲生死未卜。。。這樣才能找bug您說是吧,各位大大,呵呵...
David avatarDavid2012-10-27
限定繼承:第1148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98年6月10日修訂民法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保障繼承人原則上不必代被繼承人清償全部債務。因此,現在改全面限定繼承。此案法定繼承人有三人,分別是(當然繼承)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