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死亡宣告之人如77~79歲之人 何解? - 考試

Table of Contents

假若受死亡宣告之人
失蹤之時為77~79歲
則宣告死亡究竟該以民法第8條第一項7年
還是第二項3年為適用
EX:如某A失蹤時為78歲1個月
則某A死亡宣告是在某A以第一項規定
於85歲1個月後始得申請
還是說!
因為中間某A剛好80歲
則以第二項規定之規定於某A在80歲時後數三年
於某A 83歲第一日即可為死亡宣告

關於這問題有偏向套用立法意義與實益上解釋
認為應該可適用第二項即83歲可宣告
也有依照立法理由與施啟揚老師民總所述
認為以失蹤時為判斷依據

想問問有沒有實務上有遇到這種例子的朋友
通常判斷基準是以哪個為準...?

--

All Comments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4-12-14
個人覺得以失蹤之日開始計算,參考用。
即7年開始宣告。
Jack avatarJack2014-12-16
同樓上
Hedy avatarHedy2014-12-20
剛剛讀到 也同一樓想法。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4-12-21
陳傑老師的課本寫:老年人失蹤期間為3年,失蹤人為80
歲以上者適用之,因為80歲以上者生存機會較少。80歲
“係指失蹤之首日已達80歲者而言”。
Robert avatarRobert2014-12-23
那麼79歲失蹤要86歲才可宣告 80歲只要到83歲就可宣告
Callum avatarCallum2014-12-24
可以去法律版找一下推定死亡的相關討論
Mia avatarMia2014-12-27
袁翟上課有說 計算到80歲後再加三年即可
Aaliyah avatarAaliyah2014-12-29
已失蹤當天是否滿80歲為基準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5-01-02
計算到80歲後再加三年即可。 法律人沒那麼白吃跟無聊
Olga avatarOlga2015-01-05
80~83就已經該當 不必再等83~86了 如果失蹤日79
Lucy avatarLucy2015-01-06
失蹤日達80歲才算,至少我們法院是這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