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受領遲延 第三人侵權行為 - 考試Catherine · 2016-06-16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 有關民法受領遲延 的問題 甲 向乙車行買車 約定10天後交車 乙10天後通知甲領車 甲到約定領車後隔三天後才領 在這三天過程中乙把車子停在車行門口(輕過失不負賠償責任) 被丙刮車 這樣 到底是 誰向丙請求賠償 如果是甲可是車子還沒交付 所有權沒移轉 用184條的話 是哪項權利被侵害 債權 ? 如果是丙 又要怎樣解 -- 考試All CommentsHedy2016-06-20個人認為乙依234已盡到提出給付之義務,所以自提出日起甲負受領遲延責任,受領遲延是權利之不行使,並非債務不履行,本題效果為可使乙免責,所以甲雖然受領遲延乙仍然得向甲請求履行債務,債務履行所有權移轉後甲再向丙請求184損害賠償。Hedda2016-06-23想借標題延續問: 甲是否仍得向丙請求損害賠償(因未交付動產仍有所有權)?但對於此損害賠償乙有代償請求權是否這樣。 另,侵權行為通常不包含債權(給原po^^)。Ethan2016-06-28從225II前段代償請求權要件出發思考,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事由…,意思是指給付不能,所以本題若Lucy2016-07-02要跟代償請求權沾上邊的話,應該只能用227類推適用225,但227的要件為“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本題加害人為丙第三人,所以這題應該無法適用代償請求權。反之,若丙為將車燒毀致乙給付不能,那麼甲就可以用225II向乙請求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搞不好甲乙買賣約定10萬,代償請求權能拿到50萬,那對甲反而賺40萬有利)以上是我的看法,有錯歡迎鞭xDRelated Posts105年地政士考題申論題擬答參考105義守釋疑公佈國考用計算機 CASIO FX-82SOLAR送書的人是如何?明年考四等警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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