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領遲延 第三人侵權行為 - 考試

Table of Contents



有關民法受領遲延 的問題


甲 向乙車行買車 約定10天後交車

乙10天後通知甲領車 甲到約定領車後隔三天後才領

在這三天過程中乙把車子停在車行門口(輕過失不負賠償責任) 被丙刮車


這樣 到底是 誰向丙請求賠償


如果是甲可是車子還沒交付 所有權沒移轉

用184條的話 是哪項權利被侵害 債權 ?

如果是丙 又要怎樣解




--

All Comments

Hedy avatarHedy2016-06-20
個人認為乙依234已盡到提出給付之義務,所以自提出
日起甲負受領遲延責任,受領遲延是權利之不行使,並
非債務不履行,本題效果為可使乙免責,所以甲雖然受
領遲延乙仍然得向甲請求履行債務,債務履行所有權移
轉後甲再向丙請求184損害賠償。
Hedda avatarHedda2016-06-23
想借標題延續問: 甲是否仍得向丙請求損害賠償(因未交付
動產仍有所有權)?但對於此損害賠償乙有代償請求權是否
這樣。 另,侵權行為通常不包含債權(給原po^^)。
Ethan avatarEthan2016-06-28
從225II前段代償請求權要件出發思考,債務人因“前
項給付不能”事由…,意思是指給付不能,所以本題若
Lucy avatarLucy2016-07-02
要跟代償請求權沾上邊的話,應該只能用227類推適用2
25,但227的要件為“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本題加
害人為丙第三人,所以這題應該無法適用代償請求權。
反之,若丙為將車燒毀致乙給付不能,那麼甲就可以用
225II向乙請求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搞不好甲乙買賣
約定10萬,代償請求權能拿到50萬,那對甲反而賺40萬
有利)
以上是我的看法,有錯歡迎鞭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