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要離職並以勞基法14條解除勞動企約..結果公司硬要資遣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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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要離職並以勞基法14條解除勞動企約..結果公司硬要資遣且強行加勞健保到月底我原本是去面試專案經理..結果到職後變成工程師且要駐點跟本來談的工作完全不同我做了五六天即提離職...因為駐點客戶...走不了..即以口頭告知本人不幹後來被主一直拖延到6/17竟然叫我簽資遣且以勞基法11條-5說我不能勝任1.我是否可以告毀謗2.去勞工局時要怎麼讓公司被罰錢我本來就不幹了...且公司竟然硬要加保我到六月底且竟然用資遣我可是我在6/6就找到另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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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dame avatarMadame2013-06-19
勞資雙方口頭約定,成為勞動契約,當初應徵時勞方所要求的職務,與就業時的職務有所不同,勞方是可以依下列第14條第六款不用預告,直接離職,如果公司又不願以第14條來辦理,勞方又堅持,為何勞資雙方不能各退一步,就乾脆資遣費算一算就好,版大還要去另謀他就,不然又要到勞工局申訴,只會浪費雙方的時間第14條(勞工須預告始得終止契約之情形)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
Eartha avatarEartha2013-06-20
勞基法第16條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