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請教刑法高手嗎??我不懂><" - 考試
By Hedda
at 2005-10-14T12:38
at 2005-10-14T12:38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wanji103 (丸子)》之銘言:
: 不好意思~
: 我是新手~
: 可能問題有點蠢^^""
: 請多包涵^^"
: Q甲教唆乙殺丙,乙亦從之,但乙誤認丁為丙而將之擊斃。問甲、丙應如何處斷??
^^^^^^^^^^^^^^^^^
應該是甲,乙應分別如何處斷^^"
: 拜託高手為我解答一下吧^^
: 拜託嚕^^謝謝^^
我也不是高手,有錯請指正~~
一 乙應如何處斷:
1.乙對丁:係屬等價之客體錯誤
(1)德國學說:(參林山田老師 刑法通論 上)
此等錯誤不影響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之認識,所以不阻卻殺人罪故意
之成立.此等錯誤,在刑法評價上,可不予注意,而仍舊成立行為人主觀上
本欲所違犯之罪的既遂犯.
因為故意乃實現"構成要件"之知與欲,乙只要知其所欲殺者為"人",而決
意下手殺害,即具殺害故意,至於其所實際殺害者究為丙或丁,均不影響
其殺害故意而有不同評價,故乙成立普通殺人既遂罪
(2)國內傳統學說:(參甘添貴老師 刑法總論講義)
依具體符合說,侵害行為係就行為人所認識之事實而實施,行為人所預見
之事實與現實發生之事實,具體一致,自不阻卻故意之成立.
依法定符合說,則認識之事實與發生之事實,屬於"同一構成要件",且其法
定罪質亦相同,亦不阻卻故意
故此種錯誤,依上述兩種結論均不阻卻殺人罪之故意,此部份係屬普通殺人既遂.
2.乙對丙的部分:
(我翻閱補習班教材及上述書籍均未提及,故依我自己的邏輯來推演)
乙對丙有可能構成殺人既遂,或殺人未遂,或預備殺人罪,或過失致死,討論是否成立如
下:
不論是殺人既遂,或未遂,或過失致死,均需有犯罪行為之"著手"階段,乙對丙雖有殺人
之故意(具主觀構成要件不法,排除過失致死罪),但既然尚未對該行為客體為殺人行為
之"著手",故欠缺客觀構成要件不法,以上三罪均不成立
但乙若對丙之犯罪行為已至"預備階段",且因其已具備殺人之故意,則有可能構成刑法
第271第三項之預備殺人罪
=>故乙對丙及丁的部分如何處斷,有兩種可能:
(1)乙對丁構成普通殺人既遂,但對丙不成立任何犯罪:僅論一罪,無競合問題
(2)乙對丁構成普通殺人既遂,對丙構成預備殺人罪:一行為侵犯數法益,觸犯數罪名
,從一種處斷,依較重之普通殺人既遂罪處斷
二 甲教唆乙殺丙的部分:應依上述分成乙對丙係無罪或係構成預備殺人罪,分別討論
1.乙對丙不構成任何犯罪:
(1)依現行刑法第29條第三項:(採共犯獨立性說)
被教唆人乙雖未至犯罪,教唆犯仍以未遂犯論.故甲應論以殺人未遂罪
(2)依新修正刑法已刪除第29條第三項:(採共犯從屬性說)
被教唆人既然不構成任何犯罪行為,教唆人亦無構成犯罪,故甲不構成犯罪
2.乙對丙構成預備殺人罪:
則教唆犯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甲應論以預備殺人罪
三 甲教唆乙殺丙,但乙卻誤殺丁之部分:
依24年上字第1262號判例之意旨,當被教唆人發生客體錯誤時,其發生錯誤結果之行為
,並不在教唆範圍以內,關於乙殺丁之部分,難令甲負責.故甲於此部分不構成犯罪
--
: 不好意思~
: 我是新手~
: 可能問題有點蠢^^""
: 請多包涵^^"
: Q甲教唆乙殺丙,乙亦從之,但乙誤認丁為丙而將之擊斃。問甲、丙應如何處斷??
^^^^^^^^^^^^^^^^^
應該是甲,乙應分別如何處斷^^"
: 拜託高手為我解答一下吧^^
: 拜託嚕^^謝謝^^
我也不是高手,有錯請指正~~
一 乙應如何處斷:
1.乙對丁:係屬等價之客體錯誤
(1)德國學說:(參林山田老師 刑法通論 上)
此等錯誤不影響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之認識,所以不阻卻殺人罪故意
之成立.此等錯誤,在刑法評價上,可不予注意,而仍舊成立行為人主觀上
本欲所違犯之罪的既遂犯.
因為故意乃實現"構成要件"之知與欲,乙只要知其所欲殺者為"人",而決
意下手殺害,即具殺害故意,至於其所實際殺害者究為丙或丁,均不影響
其殺害故意而有不同評價,故乙成立普通殺人既遂罪
(2)國內傳統學說:(參甘添貴老師 刑法總論講義)
依具體符合說,侵害行為係就行為人所認識之事實而實施,行為人所預見
之事實與現實發生之事實,具體一致,自不阻卻故意之成立.
依法定符合說,則認識之事實與發生之事實,屬於"同一構成要件",且其法
定罪質亦相同,亦不阻卻故意
故此種錯誤,依上述兩種結論均不阻卻殺人罪之故意,此部份係屬普通殺人既遂.
2.乙對丙的部分:
(我翻閱補習班教材及上述書籍均未提及,故依我自己的邏輯來推演)
乙對丙有可能構成殺人既遂,或殺人未遂,或預備殺人罪,或過失致死,討論是否成立如
下:
不論是殺人既遂,或未遂,或過失致死,均需有犯罪行為之"著手"階段,乙對丙雖有殺人
之故意(具主觀構成要件不法,排除過失致死罪),但既然尚未對該行為客體為殺人行為
之"著手",故欠缺客觀構成要件不法,以上三罪均不成立
但乙若對丙之犯罪行為已至"預備階段",且因其已具備殺人之故意,則有可能構成刑法
第271第三項之預備殺人罪
=>故乙對丙及丁的部分如何處斷,有兩種可能:
(1)乙對丁構成普通殺人既遂,但對丙不成立任何犯罪:僅論一罪,無競合問題
(2)乙對丁構成普通殺人既遂,對丙構成預備殺人罪:一行為侵犯數法益,觸犯數罪名
,從一種處斷,依較重之普通殺人既遂罪處斷
二 甲教唆乙殺丙的部分:應依上述分成乙對丙係無罪或係構成預備殺人罪,分別討論
1.乙對丙不構成任何犯罪:
(1)依現行刑法第29條第三項:(採共犯獨立性說)
被教唆人乙雖未至犯罪,教唆犯仍以未遂犯論.故甲應論以殺人未遂罪
(2)依新修正刑法已刪除第29條第三項:(採共犯從屬性說)
被教唆人既然不構成任何犯罪行為,教唆人亦無構成犯罪,故甲不構成犯罪
2.乙對丙構成預備殺人罪:
則教唆犯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甲應論以預備殺人罪
三 甲教唆乙殺丙,但乙卻誤殺丁之部分:
依24年上字第1262號判例之意旨,當被教唆人發生客體錯誤時,其發生錯誤結果之行為
,並不在教唆範圍以內,關於乙殺丁之部分,難令甲負責.故甲於此部分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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