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轉換公司債之誘導轉換 - 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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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可轉換公司債於誘導轉換時,對於轉換費用的處理。

我用的是郝強99年版的課本,裡頭寫:

將「原移轉證券及增加給付之公平市價」與「原應移轉證券之公平市價」相比
兩者差額認列為轉換費用。

但我看今年新版的郝語特報,裡頭卻說:

將增發股份之公平價值於宣佈日認列為「修改轉換條款費用」。

照99年郝強課本的作法,分錄為轉換日時作:

應付公司債 1,000,000
交易目的金融負債 201,260
資本公積-認股權   16,934
轉換費用 260,000
公司債折價 131,216
普通股股本 500,000
資本公積-普通股溢價    846,978


照新版郝語特報的作法,分錄為

宣佈日時:

修改轉換條款費用   260,000
資本公積-認股權     260,000

轉換日時:

應付公司債 1,000,000
交易目的金融負債  201,260
資本公積-認股權 276,934
公司債折價 131,216
普通股股本 500,000
資本公積-普通股溢價 846,978

分錄中數字均抄自書中,由於題目過長就不打出了,我想應該不致影響
我想問的問題。兩者其實只是差在轉換費用認列的時點,一個是在轉換
日時認列,另一個是在宣告日時即認列。

想請問是公報的規定修改了嗎?

爬文後沒發現相關的討論故發文請教,先感謝大家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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