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申請中低收入戶相關事宜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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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上個月6/14號過世 母親51歲(無工作) 這樣可以申請中低收入戶嗎?
名下沒有財產也沒有不動產
還有一個奶奶 不過有被我同父異母的哥哥報撫養(不過戶口事還在我們家)
家中目前剩下我(等當兵) 母親 奶奶
這樣申請中低收入戶會過嗎 ??
已更新項目:
家中長期沒工作之前爸爸生病七年家中都無工作
台南地區
2 個已更新項目:
存款簿內不能超過7.5萬嗎?
3 個已更新項目:
像家中只有我跟我媽 這樣是處以2嗎 因為我試在等當兵階段 ~
4 個已更新項目:
那如果是我還沒入營的時候呢?我有算在裡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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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12-07-23
中低收入戶,設籍台南市且符合以下條件者: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以下(本市101年度為1萬5,366元)。
(以戶為單位,家裡賺的錢/人口數)
2.動產:當年度每人不超過新臺幣11萬2,500元(包括存款本金、投資與有價證券等)。
3.不動產:當年度每戶不超過新臺幣450萬元(包括房屋及土地)。
(可以到『地政』網站去看。)
備註: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低收入戶,設籍台南市且符合以下條件者: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本市101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0,244元)。
2.動產:當年度每人不超過新臺幣7萬5千元(包括存款本金、投資與有價證券等)。
3.不動產:當年度每戶不超過新臺幣300萬元(包括房屋及土地)。
備註: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應備文件:
1.臺南市低收入戶及生活扶助調查表1份。
2.全戶戶籍謄本1份(必要時提供除戶證明) (※申請時請告知戶政單位戶籍謄本記事欄位不省略;應計算人口範圍之人員如無法親自申請,委託他人辦理時須檢附委託書、身分證正本及私章)。
3.全戶之財產稅賦證明及最近一年之薪資證明(必要時提供勞、公、農、漁保等投保薪資證明)1份。
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1份:身心障礙手冊、診斷證 明書、學生證、服役或服刑證明等)。
低收與中低收資格標準都奉上。因為不知道你家的所得,也沒辦法幫你做判斷,還有,報扶養的部份也不知道報了多少,你就自己算算看囉!
另外,建議你可以先申請低收,如果沒符合低收標準,但有符合中低收他也會幫你判定中低收。
2012-07-21 22:32:36 補充:
補充總收入定義:包括工作收入、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其他收入。
因你媽是有工作能力,指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因無工作,所以在計算收入的時候,要以今年度最低基本薪資(18780元)做計算。關於人口數,如果你尚未入營服役期,總人口數以(你、媽媽、奶奶)3人做計算,如果你入營,就以(媽媽、奶奶)2人計。
所謂,年度每人不超過新臺幣7萬5千元,是在說明:你全家存款、投資與有價證券的總和,除以總人口數。